于杰
1935年,在济南乡村师范读书时,华北事变爆发。于杰参加了济南学联(后改民先队),积极投入学生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3月,经白学明、高启云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后,曾做党小组长和民先队工作。1937年7月,担任济南乡村师范学校党支部书记。1937年“七·七”事变后,随学校流亡到鲁西巨野县。不久,返回原籍继续从事抗日活动。同年11月,于杰被任命为中共临朐县委书记兼独立团政委,投入了鲁中抗日根据地的创建和发展工作。1939年在中共山东分局党校学习后,先后任中共鲁中区委党校总支书记兼组织科长、鲁中区蒙山工委书记、太宁县委书记、鲁中区委组织部组织科长。
1945年12月,于杰被派来东北。先后担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土改工作团团长、中共合江省勃利地委副书记、吉林省吉南地委副书记、东北局组织部组织科长和组织处长。
1951年3月,奉调到松江省,历任省委常委兼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副主席。1954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任黑龙江省副省长、省委常委兼农工部长。在此期间,于杰根据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为黑龙江省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做了大量工作。在他的主持下,省委总结了双城县希勤村对合作化“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经验。毛泽东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赞扬了这一办社经验,号召全党学习。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他特别强调在办好合作社的前提下,农村工作应以农业增产为中心。他提出“集中力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尽力扩大耕地面积”、“大力发展畜牧业”等重要主张。同时,还妥善部署了移民开荒工作,以推动全省农业自然资源的开发;号召开展以农业增产为目标的全省农业社会主义竞赛活动,以推动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1956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精神,省委责成于杰主持制定了《黑龙江省十二年农业发展规划》。
1958年8月,为加强地区一级党政领导,于杰调任嫩江地委第二书记兼嫩江专署专员。面对当时“大跃进”形势,他深感一切工作都应从实际出发,写了《既要有火热的革命干劲,又要有冷静的科学头脑》一文,载于省委机关刊物《奋斗》1959年第二期上。
1960年11月以后,于杰历任省委书记处候补书记、书记处书记,继续主管农业。工作中,作风扎实,能够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尤其注意研究和贯彻党在农村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反对领导农业生产上的瞎指挥,反对征过头粮,反对农村所有制关系的过快变化。他特别提出要调整粮食征购指标,减轻农民负担。
对于农村实现“四化”(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化肥化)问题,主张从黑龙江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提出农村公社机械化的途径是实行社队自购、自管、自用;农机具的装备要按黑龙江省杂粮区的特点来配套,随着农业机械化的逐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
针对黑龙江历史上农业耕作粗糙、经营粗放的落后习惯,为扭转单产不高、总产不稳的问题,于杰狠抓了以防旱治涝为主的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和高产稳产的试验工作,创建了全省高产试验中心。他十分重视农业科研工作,主张农业科研要面向农业生产,组织省内农业科技专家、学者参加高产试验,取得了一定成果。
抓粮先抓肥,是于杰指导农业生产的一大特色。为了保证粮食增产,于杰多年来一直提倡和推行农村的“五有三勤”(牛马有棚、猪羊有圈、人有厕所、队有沤粪坑、社员有灰仓;对棚圈要勤起、勤垫、勤打扫)。这项工作不但成了农业增产的有效措施,而且成了农村综合性环境治理的一个良策。
1964年10月至1966年5月,在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于杰先后担任阿城县和呼兰县社教工作总团负责人。在社教中,于杰根据当时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按照“左”的指导思想抓了农村的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斗争。但是,在蹲点的地方也强调了运动成果要落实到农业生产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运动的损失。
“文化大革命”初期,于杰和许多领导干部一样,被罗织罪名,戴上“修正主义”的帽子,横遭诬陷和迫害。1967年3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组成,于杰作为革命领导干部代表被结合。1970年被任命为副主任。在1971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第三次代表大会上,于杰被选为省委书记,主管全省的经济工作。他顶着巨大的压力,为保证经济工作减少损失,正常运转,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于杰在长期革命工作中积劳成疾。1971年12月20日,在参加全国计划会议时,因急性心肌梗塞病逝于北京。终年54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