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清远市人民医院超大剂量注射产妇禁用的抗生素甲硝唑致孙晴老师死亡事给全国人大代表们的公开信
就清远市人民医院超大剂量注射产妇禁用的抗生素甲硝唑致孙晴老师死亡事给全国人大代表们的公开信
尊敬的各位全国人大代表:您好!
给各位代表写这封信,不为别的,只为说明一起事情的真相,只为让大家清楚了解一起事件的真相而已。事情能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也不指望这一封信了,但真相不容被谎言掩盖,死者及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容侮辱。
清远市人民医院大剂量静滴药品说明书本身已明确载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大剂量可致抽搐”的抗生素类药甲硝唑,致清远市骨干教师孙晴顺产三天后死亡,但以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为院长的清远市人民医院却伪造病历,欺骗其亲属、社会各界,并向清远市委、市政府提供虚假报告。此事至今已近两个月了,死者孙晴老师仍孤零零地躺地殡仪馆里;对该医院显而易见的错误,清远市卫生局单方私自拆封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清远市委、市政府出动数百防暴警察殴打死者家属致十多人受伤(亲属中有年近八十白发苍苍的老人多位也被打),并将死者亲属定性为医闹(死者亲属十多人只是到医院要求院方给个说法而已,亲属曾屡次质问该院院长周海波及清远市政府人员:你们见过这样的医闹吗?),事发至今已近两月,。这些事实,都有病历、录像、录音以及大量的人证作为证据。
本着对上级党和政府的基本信任,曾多次将清远市人民医院超大剂量注射产妇禁用的抗生素致死人命的情况通过广东省网络问政平台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主管医疗卫生工作的副省长雷于蓝及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反映,希望他们能本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本着尊重生命的人文情怀,积极慎重地处理此事,让出生三天就没有了妈妈的婴儿能得到妥善安置,让死者孙晴老师能早日入土为安,给死者亲属和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客观公正的交待。但遗憾的是,讫今仍是意料之中的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死者亲属已对这些官员们依法行政、公正解决问题不抱希望了,故今天再发出这封信,只是为了说明这起事件的真相,只是为了让大家清楚了解这起事件的真相,戳穿清远市人民医院散布的那些谎言。敬请各位代表花费宝贵的几分钟看完以下的内容,相信各位的良知会作出正确的判断:
怀着将为人母的喜悦,清远市清城一中教师孙晴于2011年10月18日入住清远市人民医院产科病房,11月6日晚上顺产下一6.7斤男婴,母子平安,一切正常。至11月7日,产后没有并发症,母子健康平安,产妇顺利自行排尿,所有症状表明产后情况正常。11月7日9点左右,张金云医生告诉产妇白血球过高,需打消炎针,连打三日,每天两次。至11月9日早上,顺利排便,一切状况正常。3点15分,孙晴与其老公通电话要买吃的,神智十分清楚。但下午4点左右,躺在床上的孙晴突然开始抽搐、大口呼吸、脸色发黑。赶来的医生在病房现场抢救一段时间后,将孙晴转入ICU病房抢救,到18点45分左右医院宣布死亡。
孙晴死亡后,医院方面将孙晴晾在手术室长达6、7个小时,并推脱院方无冰冻保存尸体的条件。9日午夜,其老公和家人们只得自己请殡仪馆人员来到医院,其老公自己将尸体抱至车上,转移至殡仪馆进行保存,保管费用也由其老公自己支付。医院相关人员拒绝交出配药处方单,和打针使用的药瓶和针管等,直到晚上10点多钟才提供了所谓的病历复印件。
但10日上午,经从事医务工作20多年的正高职称的孙晴亲属仔细看过后,发现该病历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之处,显系伪造。对清远市人民医院在该事件中显而易见的过错与谎言略举以下7处:
一、违反诊疗常规,滥用产妇禁用的抗生素,产后短短三天内就对一个并无明显细茵感染症状的产妇使用了甲硝唑、奥硝唑、头孢拉定、头孢曲松等多种抗生素,尤其是大剂量静滴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的甲硝唑。
在甲硝唑注射液的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大剂量可致抽搐”,中国医科大学全科医生药物手册编写组蔡际群主编《全科医生药物手册》第85页也载明;“哺乳期妇女及妊娠3个月以内的妇女、中枢神经疾病和血液病患者禁用”(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2011年3月第2次印刷)。
张家铨、程鹏主编《常用药物手册》第722页(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1月第4版第19次印刷)也载明“【禁忌和慎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血液病者禁用”。此外,该书第648页还载明“【用法和用量】口服(轻症病例),成人0.25~0.5g/次,1次/6h,每日量不超过4g;静滴(重症病例),成人首剂15mg/kg,6h后改维持量每次7.5mg/kg,1次/6~8h,1次最大剂量不超过1g;”这段话说明,以静滴方式给药是只适用于重症细菌感染患者的。而死者的主治医生于产后次日(11月7日)及11月8日的查房记录可以充分证明孙晴显然不是什么需要进行抗感染治疗的重症病人,根本就不需要以静滴方式使用如此大剂量的抗生素,而且是产妇禁用的药品。
对于该药的用量,该药说明书也载明:“成人常用量: 静脉给药首次按体重15mg/kg,维持量按体重7.5mg/kg,每6-8小时静脉滴注一次”、“大剂量可致抽搐”。
作为一个按病历记载体重为63.5kg的哺乳期妇女,孙晴产后次日(11月7日)院方先是在白天给予她2次共口服属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的奥硝唑胶囊(与甲硝唑属同类药)1克后,又在当日晚间开始给她每日一次静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的甲硝唑1000mg。这是清远市人民医院违反诊疗常规的铁证!也是导致孙晴发生抽搐进而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甲硝唑静注致人抽搐的案例也时有所见,可以佐证。(说明书附后。)
二、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以错误的给药方式超大剂量使用碳酸氢钠。
对心脏骤停的抢救用药而言,有诸多不符合诊疗常规之处。而最为明显的是据临时医嘱记载,2011年11月9日“16:33分,碳酸氢钠250ml iv drop”、“16:50分碳酸氢钠250ml iv drop”、“17:02分碳酸氢钠250ml iv drop”、“17:14分碳酸氢钠250ml iv drop”、“17:25分碳酸氢钠12.5g iv drop”、“18:20分碳酸氢钠6.25g iv drop”。也就是说在从16:14分至18:45分共计151分钟的时间内,采用静滴和静注二种方式共使用了碳酸氢钠1375ml。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病人发生低钙血症时,是禁止以静滴方式使用碳酸氢钠的。众多医疗专家看到这样的诊疗行为都发出这样的质问:“他们疯了吗?”如此超常规的使用碳酸氢钠,足以杀人!据其抢救记录记载,“17时17分心电监测提示HR144次/分,BP86/59mmHg,,R26次/分,17时20分转ICU。”。而此时院方却在孙晴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将其转科,且再次静注碳酸氢钠250ml!导致再次出现心脏骤停,再也没能复苏!所以错误的时间转科、以错误的方式及错误的剂量再次使用碳酸氢钠,这一系列的错误直接导致了产妇孙晴的死亡!
对心脏骤停患者,不推荐常规使用碳酸氢钠,这早已是危重医学界的共识!心肺复苏时碳酸氢钠适应证是:在有效通气和胸外按压10分钟后PH仍低于7.2;已知心搏骤停前存在代谢性酸中毒;伴有严重的高钾血症(见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救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9月第一版第165页)。产妇孙晴心搏骤停前没有代谢性酸中毒,亦没有严重的高钾血症,而心搏骤停后2011年11月9日17:00及17:18分二次回报的血气分析结果:PH分别为7.23和7.29,均高于7.2,由此可见产妇孙晴没有任何使用碳酸氢钠的适应证!(具体还可参见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6月第二版张斌主编《急诊内科学》第1082—1083页及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编译的《2010年心肺复苏和心血管急救国际指南》第91页。)而对于一个没有使用碳酸氢钠适应证而且检查数据显示严重低钙血症的产妇以错误的方式如此超大剂量的使用碳酸氢钠,难道不是违反诊疗常规吗?
三、对“严重低钙血症危象”视而不见,错失抢救时机,导致孙晴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从2011年11月9日17:00及17:18分二次回报的检验结果得知:产妇孙晴Ca++分别为0.66mmol/L和0.64mmol/l;结合产妇2011年11月9日16:10分出现的首发症状“发绀、抽搐”,可以断定产妇存在“严重低钙血症危象”,但一方面由于院方大量静滴、静注碳酸氢钠(低钙血症是静滴碳酸氢钠的禁忌症),从而加重了低钙血症;另一方面,又没有针对低钙血症采取针对性的治疗,迟至17:45分才静注10%葡萄糖酸钙1克,显然于事无补!从而导致产妇孙晴抢救无效死亡!
产妇出现危象之前是否存在低钙血症?从产妇病历中无法得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因为产妇病历记载,产妇在危象出现之前,仅入院时(2011年10月18日)测过血清电解质,而后直至危象出现之前共二十天内均未作血清电解质测定!作为产妇,妊娠期间及哺乳期需要的钙量增加,如果补充不及时,就会导致低钙血症。这样重要的指标,为何不连续监测呢?显然,这也是医院的重大过错。
低钙血症是指多种原因所致的血钙尤其是离子钙严重降低(常<2.25mmol/L),导致患者手足抽搐,腹部及肌肉疼痛性痉挛,哮喘,呼吸困难,惊厥或昏迷的临床综合征,严重者可因喉窒息而死亡(见谢灿茂主编《内科急症治疗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4月第五版,第94页)。严重的低钙血症危象可导致患者突然死亡,因此需紧急处理,待病情稳定后再做病因治疗(见谢灿茂主编《内科急症治疗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4月第五版,第97页)。在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6月第二版张斌主编《急诊内科学》第745页—747页也有同样描述:“血钙<2.25mmol/l时称低钙血症。若低于1.75mmol/L或游离钙低于0.9mmol/l时……谓之低血钙危象。当血清钙<0.87mmol/L时,发生呼吸困难、发绀,甚至出现窒息、呼吸暂停等极其危急的情况。”
四、肝素钠也是产后禁用的,但院方在短时间内大剂量使用,过错明显。
1、张家铨、程鹏主编《常用药物手册》第722页(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年1月第4版第19次印刷)也载明“【禁忌和慎用】对肝素过敏者、有出血倾向、患血小板减少症、……、先兆流产或产后、……严重肝功能不全及手术后禁用。”
2、用量也违反诊疗规范。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救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9月第一版第189页)对抗凝治疗时的肝素用法有明确要求“(1)肝素:3000~5000IU或按80IU/(kg·h)持续静脉滴注,再根据APTT调整用量,使INR值在1.15~2.5之间。”而病历记载:11月9日17:10使用肝素钠注射液5000IU,17:25又使用肝素钠注射液5000IU。在短短的15分钟内就使用肝素钠1万IU,医院的过错又是显而易见的。
五、思维混乱,抢救措施毫无章法。在院方提供的病历记载的抢救记录中及事后(2011年11月12日)交给产妇家属的《产妇孙晴的住院情况和抢救经过》中,均未提及诊断,仅说“考虑心跳骤停原因不明”。直到2011年11月13日由清远市医学会交给产妇家属的《关于清远市人民医院孙晴医案专家分析报告》才提出“患者猝死原因考虑肺栓塞可能性大,但不排除心脏疾病、动脉瘤破裂、脑血管意外等导致的猝死。”由此说明由于院方对产妇出现的危急情况没有明确考虑,故抢救措施便毫无针对性。
六、诊断可能是“肺栓塞”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不值一驳
清远市医学会所谓的专家分析报告称:“患者猝死原因考虑肺栓塞可能性大,但不排除心脏疾病、动脉瘤破裂、脑血管意外等导致的猝死。”这种说法不值一驳!
第一、“肺栓塞”诊断完全不成立。产妇孙晴出现危象后,D-二聚体检查正常(2011年11月9日17:15分回报D-二聚体为0.63mg/l,而该院参考值为0—0.68mg/l)就是明证!因为D-二聚体具有较高的敏感性,阴性结果可以除外诊断(见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救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9月第一版第188页)。
第二、如果退一步说,暂且同意清远市人民医院及清远市医学会召集市直医疗单位有关妇产科、重症医学专家的分析意见,考虑“肺栓塞可能性大”,但在两个多小时的抢救中,针对肺栓塞亦没有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啊!诊断上没有行床边的心脏彩超检查,以争取尽可能明确诊断,治疗上更没有进行溶栓治疗等积极措施以抢救产妇孙晴的生命!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救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9月第一版第188页)明确要求“对于高度怀疑大块肺栓塞引起心脏猝停者,在积极进行心肺复苏的同时,进行rt-PA溶栓治疗。在短时间内复苏不成功者可考虑介入碎栓治疗或手术取栓治疗”,显然医院是根本没有进行这些治疗的。
七、病历伪造及篡改痕迹明显,真实性、客观性已经丧失:
1、产妇孙晴于2011年10月18日入住清远市人民医院产科正常待产,在医嘱上有2处转入ICU的时间,一为“2011年11月9日17:20分”,一为“2011年11月9日17:25分”,显然,只有一处是真实的。更令人奇怪的是,从2011年10月18日刚入院起,体温单及医嘱单的病区及床号均记录为“ICU二区17床”。这究竟是为什么?不是造假又作何解释!对此,广州惠侨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有一个“说明涵”,称:“体温单上患者从产科转到ICU后,床号会由系统设定自动显示为当前患者所在科室床号(因体温单记录的是一周的体温变化情况,只能显示一个科室,默认取当前所在科室),不存在数据被修改和变更的情况。”那也就是说当前科室一周内的床号可能相同,但不至于入院时(20天前)的医疗文书上的科室床号与当前科室也一样吧?这既不符合医院日常检测记录体温的一般操作常识,也违反了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这样的医疗文书还有什么真实性与客观性可言呢?
2、同上所述,医院的临时医嘱单也出现自相矛盾之处,其一份临时医嘱单上注明17:25转ICU病房,而另一临时医嘱单上却又载明16:14ICU病区已开始用药了,显然这也是自相矛盾之处,病历造假行为由此也可见一斑。
3、综观整个病历中孙晴的床号出现过多个不同的床号,例如:12床、15床、17床、20床、29床、35床等等,在同样的时点,一个人能同时出现在多个地方吗?这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4、据2011-11-9日9:00:00病程记录记载,“予停用甲硝唑抗感染治疗,……已抗感染治疗3天,”但其医嘱上确是“11-08 10:00”停用。篡改病历的痕迹是相当明显的,这里的篡改暗藏祸心!
医院一直称其已实行电子病历管理,卫生局袁副局长在14日的政府协调会上也称,清远市人民医院已全面推行了电子病历。但是在该院提供给死者亲属的病历中,从10月18日到孙晴死亡之日止,有不少于20页的《清远市人民医院产科产前待产记录单》、《清远市人民医院产科产后观察记录单》、《清远市人民医院胎动记录表》《清远市人民医院新生儿出生时记录》为全手写记录,院方及卫生局称其为全电子病历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而其提供的病历也就涉嫌伪造病历。面对死者亲属质问该院院长周海波能否保证院方提供的病历是真实的问题,周竟称其既不能保证是真的,也不能保证是假的。难道一份病历还能既真又假吗?
上述事实,在产妇孙晴病历中清晰记载,铁证如山!试问清远市人民医院,面对这样的事实,你们还能说你们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吗?哪一个有良知的专家能这样说?哪一个有良知的专家敢这样说?但面对该医院的上述错误,清远市卫生局却不仅未依法依规尽到其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正确作为,却反而还单方私自拆封了双方共同封存的死者病历,彻底破坏了病历的客观真实性,使孙家不仅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能难以申请司法鉴定,更可能在医疗过错诉讼中难以获胜,孙家的救济途径只能指望党和政府为民作主了。
孙晴老师的亲属曾在给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的公开信中希望政府能对以下问题予以正面回应:1、孙晴的亲属究竟是不是医闹?2、是谁要出动数百的警察殴打手无寸铁的死者亲属(包括对年近八十的古稀老人)?对打人者该如何处理?3、医院使用的药物中有多种禁药,简单地说就是在药物使用上存在用了禁用的药、用了不该用的药、以错误的方式用药、以错误的剂量用药等显而易见的错误,政府和主管部门难道不该对该院予以处理吗?4、医院如此明显的过错,对死者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财产与精神上的多重损害,难道不该对死者亲属给予合理赔偿吗?5、为什么清远市有关方面拒不提供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孙晴老师的亲属曾向清远市委、市政府、市卫生局要求提供清远市人民医院参加医疗、抢救的医护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但讫今无任何回应。莫非清远市人民医院有人在非法行医?6、据该院病友反映,该院医疗过错致死人命案接连不断,为什么也不见有关部门对该院的管理混乱问题予以相应处理?
孙晴老师的亲属曾在给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的公开信中说:“上述情况,特此反映,希望不是石沉大海,也不是黄鹤一去不复返。如是那样,将会彻底让我们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也许你们不会在乎一人、一家信心之失去,但长此以往,将可能积小溪而成大河,渐渐从量变到质变,让党和政府失去民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令人遗憾的是,不幸被孙晴老师的亲属言中了,给省委书记的公开信发出后果然是黄鹤一去不复返了,给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的举报也不见这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任何行政作为。
也许广东省委、省政府、清远市委、市政府是看孙晴老师的亲属们软弱可欺,没有象乌坎村那样人多势众,因此,面对那出生才三天就没了妈妈的婴儿无动于衷,面对那年近八十的高龄老人才敢于大打出手。但这是一级市委、政府应为之举吗?
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却在该院犯了医疗过错后,不仅不依诚实信用原则坦诚面对,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反而还伪造病历,向市委、市政府提供虚假报告。我们不能不问,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连基本的诚信都已丧失,还配作人大代表吗?
田在看
201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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