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受伤身亡 受益人拒付补偿被强执
作者: 邹光杰 徐俊胜 发布时间: 2009-02-23 16:29:52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8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见义勇为补偿纠纷案,使曾经在广东汕头市轰动一时、为救工友而英勇献身的张金生见义勇为事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时年41岁的张金生是江西省乐平市鸬鹚乡人,在汕头市潮阳区城南街道以三轮摩托车载客为生。2005年9月28日零时许,盛朝君、王召对等6名歹徒经过事先预谋,由其中两人假扮乘客雇用被告人张继忠(江西省乐平市鸬鹚乡人)三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过程中,其他同伙突然从路边窜出,持刀、铅水管砍伤张继忠,企图抢劫。张金生等人听到张继忠的呼叫后,纷纷跑出来帮忙,歹徒持刀乱砍,并刺中了张金生胸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张金生在城南街道打工的老乡及同事向当地派出所提供重要线索,很快将5名(一人在逃)参与抢劫的歹徒抓获归案。
获悉张金生勇斗歹徒的事迹后,广东省汕头市及潮阳区维护稳定及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见义勇为基金会分别授予张金生“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同时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还向其家属发放了见义勇为保险理赔金10万元。
张金生死后,其妻子王柳英代表张金生家属与受益人张继忠签订了合约,合约中约定:张继忠自愿出资4万元作为安抚费,并于签订合约后的第三天支付了1万元。2007年2月16日应是受益人张继忠付另一笔2万元安抚费之最后期限,而张继忠却违约未付。其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对张金生保护自己而献出生命的行为表示感谢,但死者家属向受益人要补偿的行为不合法,况且被告已支付了1万元人民币。另外,被告并没有动手杀张金生,不可能对其家属出补偿费。
江西省乐平市法院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张继忠补偿原告王柳英人民币3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张继忠与其妻程三女一家为逃避执行,外出打工,经查其无任何债权,亦无银行存款,无法执行。2008年1月,乐平市法院得知张继忠一家回家过春节的消息后,即前往执行,经执行人员对其做工作,张继忠仍无履行判决的诚意,乐平市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其仍未履行义务,并再次外出打工逃避执行。今年2月10日,江西省乐平市法院依法追加其妻程三女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2月18日,经当地政府、村委会等多方对被执行人做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程三女一次性支付王柳英26000元。本案得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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