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产妇马茸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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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产妇马茸茸的跳楼身亡事件成为全民的普法公开课

发布时间:2017-09-06 21:21:08      发布人: 孝行天下

关于产妇马某因剖腹产被拒跳楼事件,2017年9月5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向媒体公布《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详细列举了医院保留的证据:(一)《产妇住院之情同意书》,马某和丈夫都要求顺产的意思表示;(二)《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记录;(三)医院监控视频,产妇两次走出产房,向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

面对网民质问,为何不能根据产妇马某意愿进行剖腹产,医院答复是:产妇马某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些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没有撤回授权委托书,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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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专业律师,熟知《授权书》在重大事件中起的关键作用,马某签署的《授权书》,真的只有在被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才能改变其分娩方式吗?请细看此案中各相关方所犯的致命错误。

一、丈夫作为代理人,必须根据产妇马某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拒绝产妇剖腹产要求,构成代理人过错。

《授权书》又称为“代理证书”,是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法律文书,是代理资格的证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有专章规定委托代理。

产妇马某签定的《授权书》,产妇马某是被代理人,丈夫是代理人,授权的权限包括:“(1)听取经治医生有关委托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和说明;(2)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

委托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产妇马某授权丈夫签署医疗活动的同意书,丈夫有义务必须尊重妻子的指示,根据妻子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丈夫拒绝医院三次提出剖腹产医疗方案。产妇马某二次走出分娩中心,向代理人丈夫下跪,要求剖腹产,均被代理人丈夫拒绝。丈夫拒绝产妇要求剖腹产的行为,属于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行为,构成代理人过错。

产妇因丈夫拒绝剖腹产的要求,选择跳楼自杀,属于代理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妇马某的父母,可以依此要求代理人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二、产妇马某有权撤回《授权书》,医院有告知义务 

产妇马某需要剖腹产治疗,产妇马某向医院提出剖腹产遭到代理人丈夫拒绝。医院医生三次向代理人丈夫提出剖腹产方案找到拒绝。产妇马某二次走出分娩中心,向家属要求剖腹产。医院坚持要求家属签署同意书,才能做剖腹产手术,从程序上来看,医院没有过错。

产妇马某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她唯一想到的,就是跪下来祈求她的丈夫,让丈夫同意剖腹产。她也许根本没有想到,她还可以撤回《授权书》,她可以修改《授权书》,她就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剖腹产分娩。这就是她唯一的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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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认为,产妇马某没有撤回对丈夫的《授权书》,就无法按照产妇马某的实际情况安排剖腹产,医院就应该有义务告知产妇马某,马某有权利撤回《授权书》。如果医院能够在产妇马某绝望之时,告知其撤回或者修改《授权书》,马某不至于用跳楼的方式结束痛苦。

结语 

斯人已逝,唯有警醒世人,不忘血淋淋的教训。作为法律工作者,我期待产妇马某的跳楼身亡事件,不因事件的结束烟消云散,要成为全民的普法公开课,让更多老百姓熟悉签署各类法律文书的注意事项。 

也许经产妇马某跳楼事件,医院在指导患者签署《授权书》给家属时,不忘提醒患者有权撤回和修改《授权书》,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不忘提醒代理人家属的代理义务,应根据患者的指示做好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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