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墓全称包孝肃公墓园,位于合肥市内包河南畔林区
天圣五年(1027年):大理评事,知建昌县(不赴),监和州税(不赴)。

景佑四年(1037年):大理寺丞,知天长县。
康定元年(1040年):殿中丞,知端州。
庆历三年(1043年):监察御史里行,勾当东排案司。
庆历四年(1044年):监察御史,权度支判官,三司户部判官。
庆历六年(1046年):京东转运使。
庆历七年(1047年):直集贤院,工部员外郎,陕西转运使。
庆历八年(1048年):刑部员外郎,河北转运使(未及上任),三司户部副使。
皇佑二年(1050年):天章阁待制,兵部员外郎,知谏院。
皇佑四年(1052年):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高阳关路都部署安抚使。
皇佑五年(1053年):知扬州(后知庐州)。
至和二年(1055年):兵部员外郎,知池州。
嘉佑元年(1056年):刑部郎中,右司郎中,知江宁府(后权开封府)。
嘉佑三年(1058年):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兼理检使,领转运使、提点刑狱、考课院。
嘉佑四年(1059年):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
嘉佑六年(1061年):给事中,礼部郎中(后礼部侍郎),三司使,枢密副使。
嘉佑七年(1062年):礼部尚书(五月卒赠)。
包拯 - 包公祭墓
包公墓全称包孝肃公墓园,位于合肥市内包河南畔林区,与包公祠紧紧相连。整座墓园面积1200平方米。包拯病逝于北宋嘉七年(1062年),次年由开封护丧归葬在今合肥市东郊大兴集。1973年建于此,1988年竣工。墓园内迁安了包拯及其夫人、子孙的遗骨。包公曾言:“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也。”故有“不肖子孙,不得入墓”的传说。墓园由主墓区、附墓区和管理区组成。主墓呈“覆斗型”,墓室内安放有包拯墓志铭和2.4米长的金丝楠木棺,棺内安放包拯遗骨。北侧是附墓区,有包拯夫人董氏及其子、媳等墓5座。整个墓园庄重肃穆,寓包拯禀性峭直、刚毅之意。主要建筑上置有中国著名书法家赵朴初、刘海粟、启功、溥杰等撰书的楹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