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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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天堂墓匠 ]创建于2009年12月30日

抄袭与剽窃,半斤和八两

发布时间:2010-09-07 23:21:12      发布人: 天堂墓匠
,一个赤裸直白,一个隐晦灰暗。所有抄袭事件的
关键,一定包括三点:抄袭的事实、抄袭行为的处理和结果、抄袭的界定。这三
点的不同及其组合,演化为婀娜多姿千奇百怪的抄袭事件。所有剽窃行为的要素,
必然涉及三点:别人的东西、充当自己的东西、作为重要的成分。这三点的不同
及其组合,装配成丰富多彩憨贼蛮巧的剽窃行为。

  孙立平抄袭,事实清楚,但有人不以为然。孙教授道歉,不算鞠躬,也已探
身,但拒认抄袭,未及灵魂。不同的看法,反映不同的认识基础和价值标准。剽
窃的界定标准还真难一清二白!假如设计一下细节,会变得灰不溜湫吗?

  方舟子的具体指责是:“大段大段地照抄”;“对原作者、原文只字不提,
以‘有关的文章’一语带过,让读者以为是他自己根据原始材料综述而成的”;
“如此大面积的照抄照搬,即使注明了出处也有剽窃之嫌”。从剽窃三要素分析,
孙教授抄搬别人的东西、让人感到“他改编、重组了故事”、用别人的东西大面
积地构成自己文章的重要成分。换句话说,孙教授抄袭的性质无可争辩,我们也
不必假设更为恶劣的细节来分析。

  我们的假设向着更为善良的方向展开。如果孙教授用引号标明直接引用的部
分,一般的读者会认为,引号之间的内容源自他人的文章。这意味着孙教授宣布
“这是别人的东西,我借用”、“我不知道出处或作者,或没有必要提及出处或
作者”。在我们设计的如此情形之下,原作者只有苦笑,“借了这么多东西,不
提主人也罢,还对天一啸‘我借了’,个性!我还不借呢!”

  如果孙教授不仅标明直接引用,而且注明引文出处和作者姓名,大多数读者
会认为,这样就“仁至义尽”。然而,除了“署名”等名誉权益外,著作权还包
括适度引用等内容。针对过度引用或恶意引用,形成了一些经验性判定原则。例
如,在没有征得有效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原文的特征,构成自己文章
的特征;不得直接引用原文的独立单元;直接引用的篇幅,不得超过原文的1/10,
或自己文章的1/10等。虽然这些原则并未完全得到公认,而且具体应用时难免模
糊,但是孙教授过度得太明显了,一清二白。

  如果孙教授根据且仅仅根据方先生的文章,通过重组、改写,编成一个故事,
我们无法指责孙教授,因为我们无能证明他仅仅根据方文而成文,除非孙教授失
言或忏悔。此时,我们悟到:“心狠手辣者胜”。

  经过上述分析,我推测:在主观意识或主观习得方面,孙立平教授是一位重
视著作权的学者,但由于传统价值观念的熏陶和现实生活的阅见,他的骨子里依
然保留着一点“忽视他人劳作权益”的习俗;一些人可以认为方舟子过于较真,
但这种较真——对自己权益的辩护,推而广之的对每项劳作权益的维护——体现
着科学精神与自由民主精神的交融,而这两种精神及其结合是我们民族的短板;
在祖国大地、传统文化和民族规制之下生长的人们,即使格外努力,也难免保留
着一星半点的“半文不明”的德行,我们得反思、借鉴,寻求一定程度的超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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