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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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孝行天下 ]创建于2010年12月22日

河南辉县4.18特大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0-12-22 15:46:56      发布人: 孝行天下

  作者:zhybhxsh 发表日期:2010-12-16 10:02:48

  2010年4月18日,一场惨烈的车祸灾难发生在辉县西平罗村南三原线24km处。车祸致使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付出了三死两伤的惨痛代价,两个家庭从此破碎。而更让这两个破碎家庭悲愤的是,河南省辉县市交警队中队长何广清在处理这场特大交通事故时,刻意瞒报事故真相,毁灭物证颠倒黑白,弄权舞私欺上瞒下,不合法理违规处置,使生者痛苦不堪,逝者九泉之下难以瞑目。

  一、事故的发生经过:

  2010年4月18日下午2:30分左右,驾驶豫GD0599悦达起亚赛拉图轿车(简称小车)的孙正、同车乘坐的段喆一家四口在参加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口腔科集体组织的辉县万仙山旅游返程途中于辉县西平罗村南三原线24km处遭遇车祸,小车和晋D17683金龙大客车(简称大客车)相撞,造成小车上人员当场三死两重伤,驾车的孙正当场死亡,同车乘坐的段喆一家更是家破人亡:段喆当场死亡!妻子冯君平虽抢救成活,但车祸造成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四肢多发粉碎性骨折和脾脏破裂,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年仅12岁的双胞胎儿子,段吉磊当场死亡,段吉鑫遭受重度颅脑损伤、胸外伤和中枢性呼吸衰竭,虽经抢救和治疗,至今形若痴呆,智力低下,后期的康复治疗仍遥遥无期。可怜满头苍发的段家爷爷奶奶,老年丧子丧孙,还要日夜照顾病患的儿媳孙儿,整日老泪横流。孙家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也因男主人的逝去,孤儿寡母终日以泪洗面。

  二、处理程序上不合规定,整个事故处理疑点重重

  事故发生后,辉县市交警队中队长何广清直接负责该项事故的处理认定工作。在8个月的漫长等待公平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日子里,家属度日如年,悲痛欲绝,亡者逝去的悲伤长久不能抚平,更多加诸于身上的家庭和社会责任让家属苦苦挣扎。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等待家属的不是公正的法律结果,而是无尽的厄运,因为整个事故疑点重重:

  疑点一、交警队存在瞒报行为。

  当场造成3死2重伤,而辉县交警队上报的数据只是2死,为何不如实上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交通警察并协调相关单位救援人员开展现场救援,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辉县交警队瞒报事故无非是不想让上级部门参与调查取证,好自己一手遮天,颠倒黑白!

  疑点二、百般阻挠,查阅证据成难题!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辉县市交警队不仅极力隐瞒大客车司机和车主都是辉县市本地人的事实,还想尽一切办法阻挠家属查看证据。为什么一场交通事故的鉴定,交警队时时处处都在尽心竭力的保护大客车一方,其中原委恐怕只有交警队自己说的清楚。

  疑点三、有意包庇,鉴定结论公正不在。

  两车是右边与右边相撞,特别是大客车,左边没有任何被碰撞的痕迹,而事发现场路宽仅有7.7米,道路平直,当日天气晴朗,路东西两边沟深分别为1.7米,路的宽度仅勉强够两辆汽车通过。而从出现场交警绘制的现场图和所拍的照片、录像上来看,碰撞后大客车与小车相距850cm,大客车停放位置的右前后轮分别距路沿60cm和70cm,如果大客车按照交警队的现场描述所示的路线行驶,两辆车根本不可能是右前方与右前方相撞。常年从事交通事故现场鉴定的交警队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在有意包庇袒护谁呢?

  疑点四、“证人”不正,亲朋好友保密做证!

  交警队询问的3个证人都是大客车司机自己找来的,都是辉县当地人。一个是本车售票员,一个是辉县三原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另外一个是本车售票员的曾经合伙人。大车上坐着满满一车的乘客,为什么单单只找这三位与大客车方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利害关系人做“证人”,而这三个人在交警队录了口供后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对他们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并作记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者录音、录像保全。本该是交警队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却成了大客车一方自我伪造证据、自我取证的独幕好戏,鉴定的意义何在?公平何在?

  疑点四:权大于法,法律法规不执行!

  从4月18日发生事故到现在已经8个月,肇事大客车一方没有任何人员来看望死伤者以及家属,也没有垫付一分钱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用,受害家属曾经向辉县交警提出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的交强险的范围内先垫付部分资金用于对孩子的抢救,但被辉县交警队何广清断然拒绝,理由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是规定了,而我们从来没有执行过!”堂堂一个交警中队长竟然如此公开的藐视法律、践踏公正,令人心寒!

  疑点五:在受害者家属还没有拿到责任认定书之前,大客车已修理完毕,开始营运,令人费解!

  目前这辆牌照为晋D17683金龙大客车早已开始运营,我们不禁要问,他们此时此刻想起过那些冤死的灵魂吗?那些依然挣扎在生死边缘的伤者吗?交警何广清说已经耽误大客车很长时间营运了,对方很有意见。在何队长眼里大客车的营运收入比逝去的生命更为可贵!

  疑点六:私下鉴定,偷偷摸摸为哪般?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而辉县交警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车的两次技术鉴定和价格评估都没有通知家属到现场,只是事后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文件邮寄给家属。这样做无非是为了造成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假象,以便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将自己精心设计的假现场蒙混过关!

  逝者已然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但我们不想让违规违法操作下的不公平加诸在死者身上,更不希望他们承受着不白之冤。所以想借助大家的力量帮助我们,对上述惨祸了解情况的朋友,告诉我们你所看到的,你所知道的。当时大客车上的乘客您是最了解事故的真相请帮帮我们吧!我们坚信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我们呼唤还家属一个公道,还逝者一个清白,还法律一个朗朗的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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