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晨晨于2014年11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多人砍杀60多刀,然后,被抛尸在自家门前的胡同口一案。惨案发生后,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只对一个未满14周岁的曹彦军进行刑拘,后又以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将其放归社会,导致此案不了了之。
惨案发生后,死者父母到处上访上告。2015年4月12日,他们将控告曹彦军等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状和控告阜城县公安局长张殿宏,副局长陈荣柱徇私枉法罪的两份控告材料分别交到河北省检察院和公安厅。省检察院又将指令衡水市检察院查办此案的信函交由他们带到衡水市检察院处理。
2015年4月12日,许晨晨父母许金华、左俊喜去省公安厅上访,接待的高警官说马上给上网督办。
2015年4月14日,父母许金华、左俊喜拿着河北省检察院的信函去衡水市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之后,许金华、左俊喜多次去衡水市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衡水市检察院的答复是当时接访人员调走,现在没人管这事。
5月份,许金华、左俊喜再次拿着河北省检察院第二次开具的信函去衡水市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之后,许金华、左俊喜又多次去衡水市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衡水市检察院接访人员还说现在没人管这事,后来,高处长、刘检察长接待说别着急,我们去阜城县公安局调卷,刘检察长还说会给书面答复,之后再去要求见刘检察长,就再也见不到了,也没给书面答复。之后,另一个处长(高处长的上司)接待说从所调卷宗里看不去此案有任何疑点,也看不出张殿宏、陈荣柱两位局长有任何徇私枉法行为,阜城县公安局两位局长作为刑侦专家,他们既然敢徇私枉法,他们当然知道如何把卷宗做的天衣无缝以规避法律风险,所以,从卷宗里是不可能看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2014年5月20日,许金华、左俊喜和其亲属去衡水市市政府上访,被引导到信访局,接访的人员都说这不可能是一个14岁的少年单独作案。
2014年5月27日,左俊喜又去省公安厅上访,接待人员从网上查看后说5月7日已经督办下去。
6月4日,高处长及其上司二位处长接待说没有书面答复,只有口头答复,问及案发时存款监控、超市及药店监控,二处长说监控弄没有了。
6月8日,许金华、左俊喜又去阜城县公安局问监控的事,陆队长说监控有,并打印了2014年11月27日(案发当日)下午4点04分的监控画面(许晨晨一个人扶着山地车站在超市门口),问及案发时段监控,他不给,当时陆队长的交流有录音。
其余时间,许金华、左俊喜都在北京各部门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阜城县公安局为阻止许金华、左俊喜上访,于2015年4月28日、5月27日两次分别拘留左俊喜5日、7日,而且大白乡的轩所长说不要再去上访了,再去上访就要判刑了。如此威吓其目的是掩盖阜城县公安局两个局长的徇私枉法罪行。
在他们上访上告过程中,谁看了他们的控告材料,都说:“这不可能是一个人实施的砍杀行为。”从控告材料中所反映抛尸属于第二现场,可以看出是多人事实的砍杀行为。事实上,从他们所掌握的证据来看,有人已经向他们反映,阜城县公安局对案发的第一现场进行毁灭证据,从县公安局从我们家调走的电脑、手机毁灭聊天记录等数据证据,而且阜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出了严重的错误,调取电脑出具了两份调取通知书,而且两份通知书一份为机打,一份为手写,其中一份竟然连编号、落款日期都没有,调取手机没有给通知书,而发还目录上赫然写着手机。堂堂的县公安局怎么会接二连三的出现这种低级错误,这明显是阜城县公安局慌忙想毁灭证据,忙中出错。以上都可以证明此案不是一个人单独作案,而是多人作案。同时证明阜城县公安局两个局长的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最近,参与开面包车帮助抛尸第二现场的人向他们透露砍杀许晨晨的人是外地的两个男性,参与抛尸的时候他们在车上,曹彦军也在车上,并说他们已经花了几十万元给县公安局。
一个疑点重重,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曹彦军等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县公安局长张殿宏、副局长陈荣柱犯有徇私枉法罪的案件,衡水市公安局、检察院推三阻四,迟迟不予查处,这不是赤裸裸的官官相护吗?
他们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在此表态,他们所反映的一切事实和提供的犯罪证据都是真实的,否则,他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他们要求省级司法机关能够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从而使此案早日真相大白,让犯罪分子张殿宏、陈荣柱等人受到法律制裁,以慰藉许晨晨的在天之灵,还他们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