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与洋人同命不同价
2009年,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新加坡籍人士陈锐在华遭遇车祸身亡的案件。陈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00万元,衡东县法院判决获赔799855元。此案一时引起争议,“国人与洋人同命不同价”的讨论也在司法界展开。有法学专家认为,因为每个人成长的经历和成本、负担的家庭责任、死前的收入水平、被抚养人的生活成本是不同的。所以,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不同的赔偿是合理的。因陈锐并非在新加坡生活,对其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一些,但要在合理范围之内,并需提供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