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哈尔滨市副市长朱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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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胜文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2-08-16 10:37:53      发布人: xuefenfen
案例4:朱胜文案

    ――原哈尔滨常务副市长的最后七年

    "调查对象:范珍(朱胜文之妻)

    "调查地点:北京

    "调查方式:面访、电话

    "调查人员: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刘焱焱律师、赵瑞祥律师、郭辉法务助理

    "调查日期:2006年5月

    "报告执笔: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刘焱焱律师 刘春华律师

    "基本案情介绍

    朱胜文,男,1947年6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市。恢复高考第一年考入原哈尔滨商学院经济系。曾留学意大利米兰商学院,精通英语、日语、意大利语,略通法语和德语。案发前系哈尔滨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是当年黑龙江省最年轻的厅局级干部。

    1996年10月24日,朱胜文因"哈尔滨国贸城案"被叫到省监察厅"双规",次日,被宣布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正式逮捕。随后,其妻范珍被抓。

    根据朱胜文的申诉材料记载,在时任哈尔滨市主管公、检、法的常务副市长X的直接指挥和一手策划下,朱在被抓当日起即在专案组办公大楼遭受了三次严重刑讯逼供和诱供,为保性命最终做了有罪供述;第二年7月,专案组将朱胜文从看守所转移至北安监狱,羁押在一个不足两平米的地下室内40天,由两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看守和折磨。无奈之下,再次根据专案组需要做了有罪笔录。

    1997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以受贿、巨额财产不明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胜文提起公诉,1998年4月30日,哈尔滨中院合并判处其无期徒刑。朱不服判决上诉,同年12月10日,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其妻范珍于1998年以"包庇罪"被单独判处一年零十个月,1998年10月被释放。

    1999年1月20日,朱胜文被押送到哈尔滨监狱服刑,2003年6月6日被转移到该监狱职务犯监区并担任英语教员。服刑期间,朱胜文曾先后于2001年7月和2003年9月两次被减刑共计4年,刑期改至2009年10月24日止。

    据官方媒体报道,2003年12月29日,朱胜文在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疾病鉴定办理保外就医时跳楼自杀,终年56岁,此时,已经服刑7年多,刑期过半,但家属方面坚持其被谋杀的怀疑。被解剖后的朱胜文尸体一直保存在哈尔滨殡仪馆,器官部分在转移到哈尔滨监狱过程中丢失。

    其妻范珍多年来坚持为朱胜文申诉,先后到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省人大、省委、中纪委、天安门等部门和地方进行过不同方式的上访和抗议,并先后两次在北京被行政拘留。

    当年朱胜文案专案组副组长房久林于2004年因他案被"立案侦查",处理结果不祥。而当年的副市长X离任后调至北京某促进会担任要职。

    ■ 案件调查来源和过程

    朱胜文是在本次项目实证调查对象中,捕前职位最高且在服刑期间自杀的唯

    一一位。而朱案也是所有调查案件中唯一一件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朱胜文自杀前一个星期,其妻范珍找到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介绍了朱胜文案的全部过程,同时将朱案全部卷宗交予该所,并达成了申诉委托代理协议。一个星期后,因朱胜文自杀,申诉代理无奈中止。但范珍与京鼎所因此建立了密切联系,在其后的所有申诉过程中,京鼎所均给予其人道和法律方面的大力援助。

    在参考全部案卷基础上,为更深入地对本案进行调研和分析,我们再一次面对面访问了范珍女士,了解到了与本案有关的大量细节和案中案的基本情况。接受访问后的第三天,范珍在北京因上访又一次被拘留遣返。

    ■ 案件主要问题分析

    一、非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对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非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朱胜文作为人大代表,未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批准,直接被带到武警部队的办公楼里锁在了铁椅子上。侦查部门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将人大代表直接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在监狱等非法羁押场所讯问且由重刑人员看守和折磨犯罪嫌疑人

    从朱胜文亲自写就的《我的申诉》材料中我们了解到,朱胜文被抓当夜即被带到了当地武警部队的办公楼(此地为专案组的办公所在地)接受讯问。9个月后,朱胜文又被专案组从看守所转移到了北安监狱,关押于一个面积不足两平米的弃用地牢里共计40天,其间,由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看守和折磨。

    后来在哈尔滨中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竟在法庭上宣读了北安监狱上述两名犯人的证言,彻底暴露了专案组曾非法将朱胜文关押在监狱审讯和看守的违法行为。

    几乎所有调查案件都存在非法羁押地点审讯的问题。但像本案这样,将一名犯罪嫌疑人未审即投入监狱关押讯问并由服刑人员看守的情况却是个例外。当然,在我们的实务经历中,还获知将一些犯罪嫌疑人关押于警犬基地的严重违法事件。在其他案件中,我们曾就讯问地点非法、传唤超限的问题做过分析,而本案进一步集中暴露了上述问题。和其他案件一样,这种发生在武警部队所在地以及北安监狱等场所的秘密讯问,据当事人控诉,其间必然伴随着残酷的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

    三、刑讯逼取口供,根据口供抓人,再进行刑讯逼供

    从卷宗中我们看到,国贸城案涉案人员张庭蒲的口供直接导致了朱胜文被抓。张曾交待向朱胜文行贿7万元,而朱胜文最后获刑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基于此。实际上,范珍告诉我们,她从张庭蒲的家人和一些参与庭审的人员处了解到,张本人也曾遭受过严酷的审讯折磨,处于崩溃边缘,到了专案组让咬谁就咬谁的地步,几乎咬遍了所有省市官员,包括最让专案组感兴趣的朱胜文。后来二审时张庭蒲不顾加重判罚的威胁,坚持翻供说行贿朱胜文的事情是刑讯逼供来的,他从来没有送过朱胜文一分钱,可惜,这一点并未被法院认可。更为遗憾的是,当朱胜文案开庭时,主提出和张庭蒲当庭质证的请求也以"张在押无法出庭"为由被拒绝。

    关于暴力取证的问题我们已在他案中进行过分析。这里只重点探讨一下刑事证人的出庭问题。张庭蒲属本案的"污点证人",是本案被告主要犯罪事实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他也是另案中的被告,对朱胜文案查清事实具有关键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在押犯不能出庭的例外条款,但在许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拒绝这类证人出庭的申请。

    实际上,从我们自身的刑事辩护经验看,多数情况下,被告或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均会遭拒绝或者推诿,但同时,这些证人却接受过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问询。所以在庭审时,控辩双方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上,呈现了法律地位的明显不对等。又因刑事证人的不出庭,导致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失去了当庭质证的机会。

    四、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炮制笔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6月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我们从朱胜文的申诉书和部分讯问笔录中了解到,朱胜文在专案组大楼和北安监狱分别遭受两轮刑讯逼供和诱供,为保性命,他先后两次"协助"专案组做出综合有罪笔录。

    (1)在专案组的大楼里,对朱的讯问持续了大概9个月。最典型的是1996年10月26日,11月初,12月4日,朱胜文在拳打脚踢、上警绳、电棍抽、电刑等酷刑折磨下,按照专案组的授意分三次对三起案情进行了"供述"。其中供述笔录上空白着审讯日期和审讯人等项,后根据实际需要再行添加,其中在专案组指供完成的部分招供事实日后或不了了之或重做了否定笔录。

    (2)第二次,朱胜文被连夜转移至北安监狱的地牢里面关押了40天。在监狱不足两平米的地下室内,朱胜文由两名无期徒刑犯人看管和折磨,多日只能喝洗碗水,在发烧、拉肚子、心脏病复发的情况下警方不给予其任何治疗,且被限制小便次数,大便后更拒绝提供卫生用品,使捕前一个堂堂副市长到了只能用手指往墙上抹便的悲惨境遇。在北安监狱的40天,朱胜文没有洗过脸刷过牙,虱子满身,脊柱也被踢打致伤。最后,还是在两名犯人的"启发"下,为了能活下来等待时机伸冤,朱胜文第二次被迫承认了国贸城受贿之事。

    事实上,对朱胜文最后定的罪名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据朱胜文的申诉控告记载,正是根据上述非法取得的证据定罪的。

    我们选择朱胜文案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想说明,刑讯逼供施暴对象的多样化。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一名副市级的高级干部,朱胜文和那些放牛的农民、在读的大学生、现役警察、普通工人一样都未能逃脱刑讯逼供的残酷折磨,甚至,他经历的某些逼供手段更为恶劣更让人完全丧失了人格尊严。据朱自述:最初,他在听到周围房间传来的拷打声和嚎叫声时,虽有些紧张,但仍存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是一个副市长,警察不一定会打他的。当然,这个副市长的身份却没能保护其免遭残酷刑罚。可见,为了获取口供,在任何性质的案件中,对任何身份的对象,刑讯逼供成了唯一有效手段。

    五、超期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5,126,127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最多不能超过7个月。本案中朱胜文在专案组大楼从1996年11月3日被捕一直到1997年7月5日才押送至看守所,被关押了九个月之久。此外,在看守所关押了一周后又被带到北安监狱关押了40天。

    六、权利告知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从范珍口中我们得知,朱胜文被抓后的一年内,其妻和其他亲属都没有任何渠道了解朱的处境和所涉罪名。同样,因受朱牵连以包庇罪被羁押审判的范珍本人,其家属也很长时间不知其下落。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对家属的告知义务。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却常常被剥夺。在我所的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言其亲人在某一天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而后音讯全无,四处询问下也未收到任何机关给予的任何回复。被带走的人踪影不见、生死未卜,家属心急如焚、四处打探未果。针对这种情况,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进行会见、了解相关案情及逮捕时间后,也曾询问过办案人员,为何家属没有收到逮捕通知?却以"我们肯定是通知了,也许是邮局弄丢了"等理由一言搪塞过去。

    还有一种情况是,家属接到的通知上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比如抓人的时间、涉案罪名等,警方对家属的问询和疑问通常不予任何解释。

    当然,这种剥夺家属知情权的情况通常也会伴随辩护权告知的丧失。因此,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介入的比例很小,不告知辩护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曾有当事人告诉我们:侦查阶段我们是以一对多,面对的全是警察,没人会告诉你可以委托律师,所以,这个阶段发生了什么,最后凭的都是警察的一面之词。即使有人因被打受伤,警方会以"该人抗罪自杀或自残未遂"一句话就给你打发了。

    七、非法审判

    1、违反回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朱案中根据朱本人及其家属、律师的描述,朱是因工作原因与时任有关领导部门书记、主管公、检、法的副市长X交恶,受"哈市国贸城案"牵连才被抓的。由此可见,X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他同时兼任本案专案组组长。在一审法庭上,朱向法庭提出让X回避此案的要求,并指出自己是遭其打击报复的事实。但法庭对此未作任何回应。

    2、一审休庭后未开庭即宣判且审期超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总则以及第160条,162条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根据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最多不能超过两个半月。1997年12月12日,在一审法庭上,朱胜文甩开律师独自辩护,揭发专案组刑讯逼供行为,朱的慷慨陈词使得法庭秩序大乱,法庭只好宣布休庭。休庭后法院再没有安排开庭审理。直到1998年4月30日,法院下达判决书,朱被书面判处了无期徒刑,从而严重违反了一审程序言词审理的原则,不仅如此,审理期限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两个半月的期限。

    3、关键证人出庭申请被拒绝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朱是因张庭蒲指认而接受审判的,他是本案的关键证人,且有证据证明张是在遭受刑讯逼供情况下做的假证,而这也是朱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应弄清楚的事实。故理应要求张庭蒲出庭并接受双方讯问、质证,其证言经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当朱胜文当庭要求张庭蒲出庭对质时,法院却以"证人犯罪被押,无法到庭"为由未予准许,而采信张所做的有疑点的证人证言作为朱的主要定罪证据。

    4、二审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审期超限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196条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对于朱案来说,朱胜文上诉到高院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据存疑,可黑龙江省高院却在未开庭公开审理的情况下终审改判朱胜文有期徒刑17年。此时距上诉已经过了8个多月。

    事实上,在我们调查的所有案件中,像本案一样,均存在多处违反审判程序的现象。经过对案件细节的调查和相关卷宗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种审判程序的违法不过是为了弥补侦查、检察阶段非法造成的巨大程序漏洞,因在此之前侦查、检察机关借助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大多属于证据链断裂、关键证据缺失、主要事实不清。而为了掩盖上述非法行为和虚假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不继续配合,完全丢弃独立审判原则,不惜以再次违法换取公、检、法利益的一致性。

    八、证据保护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官方宣布朱胜文系自杀死亡,而朱胜文堕楼死亡之后,有关当局没有即时封锁现场取证,履行有关侦查程序,而是在数小时之后才通知家人到场。根据范珍的描述,自杀现场存在诸多疑点,而且现场在几个小时内被完全破坏。

    之后,朱胜文尸体的主要器官在转移过程中又遭莫名丢失,使家属从理论上完全丧失了追讨真相申诉救助的基础。

    "案件难点问题分析

    一、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从范珍的介绍和朱胜文的申诉书、讯问笔录以及审判文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庭蒲的证人证言是朱胜文获罪的关键,这样一份关键且存有重大非法取证疑点的证据却未让证人出庭质证,而法院也没有对此进行调查核实,而是完全认定了这份可能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证据。另一方面,朱胜文在讯问阶段为了活命做了有罪供述,他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法庭审理上,因此在一审开庭时抛开了律师把X市长的报复背景、非法口供系逼供、指供所得等事实向法庭做了详细陈述,而合议庭也难得地允许朱胜文做了全部陈述。按照规定,法院应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质证,可合议庭却在此时宣布休庭,休庭后他们没有进行任何核实,且在未开庭情况下书面进行了宣判。

    如上所述,以范珍的分析,一审法院的审理完全被时任副市长、主管公检法的X所操纵,整个过程就是走个过场,完全背弃了人民法院应独立审判的原则。

    二、申诉救济渠道艰难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有新的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从范珍的口中我们了解到,朱胜文入狱初期,范珍曾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高院的办案人员答复说已将申诉材料转到省高院,省高院却回复"没收到",申诉材料也石沉大海。后来,范珍又多次向中央和省级各机关投寄申诉材料,但没有任何回复。当所有申诉救济渠道都被关闭时,二人决定放弃,只想通过减刑、病保等方式争取尽早出狱,安度晚年。

    没想到的是,朱胜文入狱四年减刑四年,刑期过半时却被官方宣布跳楼自杀,而家属在现场实地试验后却疑为谋杀。两狱警被捕判刑,监狱对自杀一事从此没了下文,对朱的亲属也没有任何交待和赔偿。

    本已决定放弃申诉的范珍,在朱胜文死后又开始了孤身一人的四处申诉,屡次受挫被拘。2004年4月,范珍向省高院递交申诉书,并附带了一些新的证据。省高院既不驳回也不立案。在范的坚持下,2005年3月省高院承诺过问此事,但是此后也没有了下文。

    无奈之下,范珍在上访过程中采取了非法救济渠道,身穿白色冤衣先后到省人大、省委、天安门、中纪委等部门肃立示威,希望给予朱胜文案关注和重审。但是,这样过激的行为却导致范珍多次在京被行政拘留,申诉救济遥遥无期。

    在此次调查的案件中,像范珍一样把申诉上访当成后半辈子全部生活的几乎占了一半,他们在采取了所有可能的司法救助手段后,曾经或者将要采取过激而非法的方式试图引起相关司法机关的关注。而另外一部分当事人,则选择了放弃,特别是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控告。因为,任何机关的一句"证据不足"便可以无限期将此拖延下去,而他们除了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外不再有任何救济渠道和手段。当然,这些放弃只是当事人心理上的,并非法律程序上的。遗憾的是,他们也许永远都等不到"侦察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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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真的,应该严惩凶手,还朱胜文清白!


    写信时间:2015/09/08 14:39:41
  • 清官,走好


    写信时间:2015/08/27 03:08:16
  • 什么时候能还朱胜文清白?


    写信时间:2014/12/29 13:33:19
  • 历史会为您正名


    写信时间:2013/01/03 19:14:58
  • 功德无量,历史纪录。


    写信时间:2012/08/17 23:2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