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民窃电被查后围殴执法者致1死2伤获刑
2010年08月17日11:03 大江网
大江网讯 李蕗、贺建雄、记者时雨报道:8月17日记者获悉,去年10月11日发生在江西省莲花县的村民暴力窃电致供电工作人员伤亡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莲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江海华等5名行凶者有期徒刑3至5年,判处主犯江海华赔偿被害人损失14.6万元、其余4名被告各赔偿5万元。
据悉,去年10月11日19时许,莲花县供电公司坊楼供电所员工刘建明、刘建军和郭小剑3人去小江村一带查电。19时53分,坊楼供电所技术员陈金奉接到刘建明打来的电话,称在小江村发现一户村民偷电,“村民要打我们,请你赶快过来。”当陈金奉赶到事发地点时,警方已在现场勘查,刘建明已死亡。
据当事人郭小剑描述,当晚他们在小江村查电后准备返回时,发现河对岸一户人家灯火通明,连猪舍里好像也有几盏灯。经检查,发现该村民有窃电嫌疑,于是他们剪断电源并开出了处罚通知书。另一位当事人刘建军称:“正当我们返回时,一部摩托车向我们冲来,刘建明被撞倒在地。对方下车后说‘谁剪了电就叫谁死’,并捡起一根棍子冲我们横扫过来。我们立即报警,约5分钟后,路上亮起了20多盏电筒光,村民手持器械朝着这边过来,我们看到情况危急,决定渡河逃生。”刘建军顺利到达河岸,郭小剑躲在芦苇中,两人下水后就再也没有看到刘建明。
据莲花县法院查明,2009年10月11日晚,刘建明和同事郭小剑、刘建军一起在莲花县坊楼镇小江村开展用电普查,他们按正常工作手续对用户江海华的窃电行为实施中止供电处理后,遭遇江海华为首的被告纠集部分村民殴打围追,造成用电检查人员刘建明等三人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
据介绍,“10·11”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破坏电能计量设施、盗窃国家电能的违法犯罪案件。2009年11月3日,江西省电力公司追认刘建明同志为2009年度江西省电力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刘建明同志在反窃电执法检查中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而因公殉职的行为。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403020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