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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经法定程序鉴定

发布时间:2017-02-20 16:48:14      发布人: 孝爱天使

    澎湃新闻查询到,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载明,“精神残疾二级”体现为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晔认为,胡某东持有的《残疾证》,只能证明其是精神残疾人或精神病人,无法证明胡某东在作案时已经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晔称,因此,精神病史以及残疾证明并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而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判断嫌疑人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有精神残疾的胡某东的监护人,其父亲胡德华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陈晔认为,胡德华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胡某东的行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死者家属可向胡德华提起民事诉讼,在胡某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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