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首例见义勇为案受维持已生效
作者:济源中院常晓山 葛晓峰 发布时间:2010-07-06 17:27:03
河南法院网讯 日前,原告河南省济源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煤业)不服济源市公安局授予王文明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行政案件一审宣判,维持了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授予王文明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原告济源煤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查明:王文明生前系济源煤业公司三矿职工。2009年6月13日上午,王文明与王文洁、李伟锋、杜振峰四人一起到沁河滩洗衣服,期间,李伟锋为捞洗衣服的刷子掉入河中。王文明见状随即跳入河中,救助李伟锋。后在附近群众帮助下,李伟锋被救了上来,王文明溺水身亡。2009年7月,王同庆(王文明的父亲)以其儿子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而济源煤业不予申报为由,向济源市公安局申请,要求认定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2009年11月5日,济源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济公〔2009〕130号文件)。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王文明救人死亡后,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认定王文明的救人行为属见义勇为,并无不当。同时,该法规并未规定负有先行行为义务的人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为不属见义勇为。综上,济源市法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授予王文明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维持被告济源市公安局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济公〔2009〕13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