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事件经过:2011年2月26日20:00时左右,被关押在佳木斯莲江口监狱的秦月明的家人接到佳木斯集训队的电话告知,秦月明已于2011年2月26日18:00时左右,有病去世。秦月明的家人在1月27日赶到佳木斯监狱后,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副指导员申庆新代表佳木斯监狱接待了家人并解释说: 2月26日17:30时集训队干事李洪在巡廊时说,秦月明说难受,明天要求上医院拍拍片子,当天晚上也没吃东西。17:50秦月明感觉难受、 胸闷,出现抽搐状态,17:55医生检查没有了呼吸和心跳,猝死。18:30时宣布死亡。秦月明的家人对佳木斯监狱的解释有疑议,现申请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就秦月明的死因予以查证,给家属一个公正的鉴定。
申请理由:
一、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从佳木斯监狱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秦月明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生命的迹象。录像显示,犯人背着秦月明去诊室,秦月明的脚耷拉着,身体没有因痛苦有任何反映。
二、监狱在秦月明的“发病”期间抢救不及时。从监狱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在抢救秦月明的过程中,没有专业的医生,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现场的警察的表现是披着大衣,两手抄兜,来回走了几回,没有任何焦急的神态。在现场的犯人也是背着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从正常的反应来看,在目睹一个发生生命危险时,他的表情应该是有些激动或着急。监狱作为监管人对被监管人在监管期间的健康和生命负有责任,发生如此大的事,警察和犯人为什么如此平静,原因可能早已知道秦月明死亡。
三、 家人对监狱提供的录像有异议。家属2月27日第一次去监狱的时候要求看2月21日开始到秦月明死亡后在集训队的录像,集训队队长于义枫当场表示同意,但要求家属俩个人俩个人地看。当家属看了秦月明的尸体,对死亡原因提出疑问时,这时再要求看录像时,于义枫称要请示领导,他没有权利,只能提供拷贝的从发病到死亡的录像。家属3月11日再去监狱要求看录像时,狱政科崔科长、申庆新说录像给冲没了。依据监狱的管理规定,对于监控录像一定会有保存时间的,发生这么人命关天的大事,谁敢犯如此大的失职行为?录像是真的没了还是要掩盖事实真相藏起来了,家人有异议。
四、家人对秦月明尸体上的伤痕有异议。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才允许他们看了秦月明的遗体,他的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部、背部、腰部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青紫。当家属质问其中的原因时,狱警说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伤是尸斑,嘴和鼻子里流出的血是倒控出来的等等,但家属继续追问时,他们就说:若你们有异议,就去找检察院吧。家人要给秦月明的遗体照相,陪同的狱警以监狱有内部规定为借口,坚决不允许。
3月4日,秦月明远在山东的家属闻讯赶到去监狱看秦月明的遗体时,发现带血的床单换过,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处理的痕迹。
监狱通知家属时说秦月明是因病死亡,从医学角度看,因病死亡身体不会有大面积的伤痕,家人对秦月明的死亡原因产生怀疑。而且监狱方也拒绝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尸体的要求。而且后来家人了解到从2月21日起佳木斯监狱建立严管队,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多人被打,所以家人就更加怀疑秦月明的死因。
五、秦月明的家人要求监狱提供关于秦月明死亡的书面说明,监狱方拒绝出示。狱方声称不会给家属出具任何带有狱方印戳或签字的书面说明,原因是狱方有内部规定。当家属问他们究竟是依据哪条哪款的规定时,狱政科科长刘西波(警号尾数为6332)说家属没有资格知道。
而且在家人到来后,监狱警察动用各种手段威胁、恐吓、跟踪家人。如果监狱真的想证明秦月明因病死亡,只要拿出当时的监控录像,让家人看尸体,或堂堂正正的请法医做鉴定。何必如此大费周章呢?其中疑点重重。
六、 2月27日,狱方集训队申庆新代表狱方对家属解释说, 17:30时集训队的干事李洪在巡廊时,秦月明自说难受,明天要求上医院拍拍片子,当天晚上没吃东西。17:50感觉难受、 胸闷,出现抽搐,17:55医生检查没心跳和呼吸,猝死。而当家属见到当班干警李洪时,他当场否定了申庆新的关于秦月明自说上医院拍片之类的说法:他巡廊时,17:20时他见秦月明在床上坐着,秦月明只说了四个字:有点累停(音),更没说过要求拍片之类的话。那为什么申庆新故意说秦月明自己要拍片子,人为造成自然死亡的现象呢?
七、 录像是否属实。佳木斯莲江口监狱声称秦月明生前的录像没有保留,监狱提供的录像现场警察、犯人的表现象是事先安排好的,所以家人怀疑录像的有可能是监狱作假。
根据上述七点,家人现在要求依据法律对监狱提出的尸体死亡原因鉴定,提出以下的要求:
1、 要求推迟尸检时间至10天以后,因死者家中亲友能参与监督了解尸检的合适人选时间太紧,无法赶到。
2、 家人对秦月明的实质死亡原因有疑议,要求监狱部门提供出能反映死者临死之前七天状况的不间断的监控录像,和死前的全部体检材料及抢救记录,及秦月明死亡过程的书面叙述,供法医判断死因及死者家属了解死因参考。
3、 尸检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法医鉴定机构执行尸检。
4、 如果家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复检。
5、 尸检的过程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备查,也允许死者亲友能全程录音录像,并且为死者亲友录音录像提供方便。
6、 尸检过程不得损害将来复检的可能性。
7、 如果家人在尸检后对死因有异议,要求保留重点器官,制作切片。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办案,请求速查,还家人一个公道。天理昭昭,疏而不漏,迟早有一天,事实的真相会大白于天下,每个人所做的一切必将自己承担。
申请人:王秀青
2011年3月16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403020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