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 走好
铁路方面存在明显过错!这起案件由此导入按民法通则审理的轨道。去年4月,3位律师代理李丽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长铁路有限公司给予受害人家属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它财产损失费共计34余万元赔偿。
法庭上,围绕张祥是否抢道过铁路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3位律师提供了一份份富有说服力的证据。法院据此推定:被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但张祥在通过道口时,未减速慢行,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存在一定过错。由此判决新长铁路公司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铁路方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