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名老人住院自杀 家属索赔败诉
2006年4月5日 11:20 新疆天山网
天山网讯(见习记者宋峤通讯员杜阿贤报道)家住乌鲁木齐市南湖路的李蓉老人多年来一直疾病缠身,她在北京路一医院住院期间,从13楼跳下身亡。医院也因被死者家属指责管理不到位而陷入官司之中,病人家属继而向医院提出3万余元的索赔。
4月4日,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在正确诊断治疗内履行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0月8日22时许,65岁的李蓉心脏病突然发作被子女送到医院,由于老人病情严重,入院后医院决定实施一级护理。
经过数日治疗,李蓉老人的病情有所好转,11月20日上午9点半,子女给老人买早饭回到病房后,发现母亲已跳楼身亡。
事发后,家属在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起诉。
子女认为,母亲在就诊住院后,就与医院已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未尽到管理、护理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李女士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跳楼自杀,与医院的治疗没有关系,医院只对病人的疾病进行治疗,在一级护理的过程中,病人病情有所好转,且医院不是精神病医院,不用增加防护栏杆。”医院认为不存在任何责任。
审理此案的杜法官说,医院是否有责任,主要看其看管义务,以及看管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医院负有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这是判断医院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客观依据。本案中,病人在住院期间没有因地面、床位等设施的不合理造成安全隐患;医院的护理等级是针对病人病情的一种监护,不是对人身安全的监护,非精神病类医院治疗并未要求窗口加装安全设施。对于可以正确辨别事物、精神正常的患者,医院在正确诊断治疗内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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