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老人在呐喊:跪请党和政府责令归还父亲的退休费
中国唯一无退休金的退休工人
我于1949年正太战役中负伤
我是一名七级伤残军人
我是山西省寿阳县上湖供销社退休职工
红色的退休证,“空壳”退休金
《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件》早已执行
一个没有“政策”的善意谎言拖拉了我近30年
难道非要我是主演中国历史上首例 “没有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难道还要借口“没有政策”把我推到坟墓才善罢甘休?
……
我相信党,相信政府
跪请党和政府责令归还我的退休费
我叫闫平让,现年85岁,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乡大段地村人,现住寿阳县上湖乡上湖村河三小组,三等甲级革命伤残(七级残疾)军人,山西省寿阳县上湖供销社退休职工。
我于1956年2月公私合营进入山西省寿阳县上湖供销社任业务员,1963年12月被迫下岗,1985年3月落实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核定退休费按75%计算,每月52.5元,由儿子接替工作,至今退休27年了从未领到过分文退休费,在生活确实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多次向县供销社领导申请解决,终以没有政策久拖不办,经咨询,全国上下乃至寿阳县商业系统、供销系统、手工业系统与我同类情况的人们都在退休后得到了退休金安心养老,我却成为了中国历史上至今为止唯一“没有退休金的退休职工”。
我从小没有上过学,斗大的字不识一个,但面对国难当头我深感匹夫有责,于1947年参军,1949年在正太战役中右股中段枪贯伤,残退回乡,刚刚诞生的新中国为了安抚为她付出血汗的人民,我与大多数残退军人一道有了生活的归宿,于1956年公私合营安排在了山西省寿阳县上湖供销社,我深深体验到了党的温暖,1963年12月被迫下岗长达20余年,为了生活我不得不拖着伤残的身躯四处奔波、露宿街头,直至1985年3月落实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到了与百万退休人员相一致的《工人退休证》,再一次感受到了政府的关怀,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的《工人退休证》只是一个空壳手续,只能说明自己是退休工人,却无权享受退休工人的养老待遇,为此我多次找原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均以没有政策推脱,作为一个曾经为共和国赴汤蹈火的革命军人,一切命令听指挥是军人的天职,每当听到“政策”二字总觉得单位没有政策是暂时的,相信共产党是充满爱心的,人民政府是用心善待每一位子民的,至于一段时间的不能兑现可以理解,自己没文化又怕别人笑话,所以不愿让人知道,更不愿意让儿女们分心,这些问题我一直埋在心里,只是一次又一次地亲自找领导解决,一次又一次被没有“政策”拒之门外,可怕的是一拖就是近30年,当儿女们得知我的苦楚找到县供销社时,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没有“政策”,今天,我们翻开国家和政府出台的文件看,完全可以证明“没有‘政策’”是县供销社一代代当权者近30年来持久骗人的惯用谎言,难怪九七年系统改制和之后的机关人员进财政供养会引起群体上访,是因为县供销社决策人、当权者自恃其高,总是把“暗箱操作”的伎俩认定为自己“高明”的决策优势,事实上每一次暴露给世人的是他们一出出掩耳盗铃的面孔和最最丑恶的嘴脸。《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早在1979年就开始执行,按照《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件》“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这是国家专门对供销社在职、合作人员退休、退职专门出台的对口政策,说明在我退休时完全可以足额支付应得的退休费和各项补助,但多次领取都以等有了政策就会发放,直至今天还一直在让我等“政策”。在《供销合作总社给陕西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复函中》明确说明“对于过去合并进来或借用到供销社的原合作商店的人员,如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并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难道《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没有政策性?难道这两个政策连“寿阳县供销社1997年出台的改制方案”都不如?我从退休时的58岁被“没有政策”这个善意的谎言推到了今天的85岁,近三十年我没有享受过国家优越的养老政策,没有领到过分文的退休金,没有享受过企业一分钱的福利待遇,是谁剥夺了我养老的权利、是谁伤害了我本该幸福的养老生活?试问山西省寿阳县供销社的当权者,你们难道还要以“没有政策”把我推到坟墓才会罢休?在一推再推的答复下我不得不委托子女投书有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实地调查、审慎研究,揭开山西省寿阳县供销社一幕幕丑恶的灵魂,责令侵权者尽快停止侵权,归还我退休以来应得的退休金、医疗费和各种补贴、补助,以保证一个耄耋老人顺利度过晚年。
山西省寿阳县上湖供销社退休职工:闫平让
法定代理人:闫焕英
附 件:
一、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
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
三、由寿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核发的《工人退休证》
附件一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参照执行。
合作商店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部分。合作商店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是劳动者,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应当给予享受退休的待遇。希望各地根据报告中所提意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应当退休的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妥善安置。对已经退职、保养不实行退休办法的人员,要讲清道理,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摘录)(1978年4月14日)
一、退休实施范围,包括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归口领导的合作商店中的正式成员。退休条件,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办法的规定执行。
退休费标准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按照略低于或不高于国营企业职工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考虑到有些合作商店人员工资收入比较少,退休费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规定一个最低限额。
地、富、反,坏分子能否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按一九六五年八月四日(65)国内字第292号《国务院关于地富反坏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批复》办理。
二、退休工作应当贯彻积极稳妥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有步骤地进行。
三、实行退休办法以前,已实行保养的人员,原则上仍按原来的标准发给保养费,不再变动,但保养费过低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四、退休费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实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有的地区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附加工资支付劳保退休费的,应即停止提取。
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按在职人员的办法对待,仍在企业的公益金中列支。
五、根据不剥夺劳动人民财产的精神,属于原小商小贩的股金,在退休时,应当一次或分期退还给他们。实行保养的原小商小贩,如果已用本人股金支付了生活费的,也应将其股金退还给他们。退还股金所需的款项,在企业股金或公积金科目中列支。
六、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作商店在城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统一安排市场,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应当本着“减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充。有的地方合作商店人员不足,可在国家下达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增人指标内予以补充。上述增加的人员,应算集体所有制职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市场需要和合作商店的经营能力供应货源。同时,对合作商店的财务要会同银行、税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动用和平调合作商店的公积金,已动用和平调了的必须归还。
附件二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
陕西省供销社复函
发文单位:供销合作总社
文 号:[80]供销基字第16314号
发布日期:1980-6-21
执行日期:1980-6-21
你社基层工作处五月二十九日以基便字第040号和第042号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等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过去合并进来或借用到供销社的原合作商店的人员,如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并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子女顶替如何处理,可按省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虽仍有原单位,但已在供销社工作年限较长,又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合作商店的退休办法办理,费用由供销社负担。
二、在供销社工作多年,原单位又不存在了,这样的人员是否要从供销社退出去,请省社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暂时清退有困难,或因业务需要实在离不开的,供销社要负担一切费用。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退回集体企业。
退出来的人员要妥善安置。所需要的资金、房屋等,应首先使用原有的资金、设备,不足部分应由所在供销社负责帮助解决,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80)农银企字第179号文件精神办理。请银行给予贷款支持。
三、对集体商业,供销社要加强领导,妥善安排货源,在业务经营和技术上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可不必派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