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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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享茂的骤然自杀实在令人扼腕长叹,惋惜万分

发布时间:2017-09-19 18:09:20      发布人: 孝行天下

令人叹息,和大部分知友关注其前妻涉嫌敲诈勒索不同,笔者对离婚协议本身十分关注。

(图:WePhone 创始人苏享茂在 Twitter 中叙述内容的部分截图)

WePhone 创始人苏享茂在 Twitter 着重强调自己是被离婚协议逼死的,故而令人额外关注的是当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本身内容。

从网传的信息给出的离婚协议来看,朝阳区民政局的章和当事人双方签字指纹一应俱全,故协议本身真实性应无问题。

(图:WePhone 创始人苏享茂晒出的离婚协议部分截图)

协议中主要提及的财产分割成为了 WePhone 创始人苏享茂的不可承受之重,我们可以看到协议中女方主要诉求如下:

1.要求获得海南清水湾度假区房屋一套

2.要求获得补偿 1000 万元

由于 15 年的时候笔者研究过海南清水湾的房源置业信息,所以基本上也知道女方要求的这套房屋基本属于蔚蓝高尔夫。因为是在 A11 区,所以这套房屋价值应该不低于 300 万。

故而按照离婚协议,我们就姑且认为女方希望通过离婚获得大概 1300 多万的男方财产。

然而这 1300 多万的诉求真的可以立住脚吗,或者说在法律角度来考量有没有什么问题?

协议中冠冕堂皇,抛开房屋不说,女方对其中补偿 1000 万的私下解释是“精神损失费”。可是这个“精神损失费”到底是多数离婚案件中女方动辄提到的“青春损失费”(法律上不支持青春损失费)还是离婚精神损失赔偿呢?

按照现有的信息我们无从判断,但是从法律角度来做假设分析,恐怕女方提出的这所谓“精神损失费”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然而女方提出的所谓“精神损失”情形并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所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根本立不住脚。精神损害赔偿尚且如此,至于“青春损失费”的问题,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做出损失赔偿,这就更属于无稽之谈了。

从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女方很聪明,知道在法律上认真计较起来根本得不到这所谓的“精神损失费”,所以紧接着同苏享茂说出:“WhPhone 属于灰色经营地带”,以苏享茂的软肋来寻求获得这 1300 多万的财产,这就很意味深长了(是否是敲诈勒索,这一部分建议咨询一下好友 @平骧 ,因为笔者并未从事刑事业务,所以这里不妄言)。

不管如何,苏享茂最终屈服了,最终双方签订生效的离婚协议也意味着女方的诉求已然得逞。

苏享茂最终绝望自杀,也是因为这份对他不利的离婚协议。

但是从法律上而言,苏享茂其实是可以委托律师对自己的权利再行维护的。

理由在于,纵然离婚协议生效也并不意味苏享茂就没有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了。实际上,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本身就有反悔的权利。

这里苏享茂认为大局已定,无法翻盘,实际上是对法律并不了解。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那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里女方是否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呢?笔者不妄言,大家尽可以见仁见智。

不过可以简单提一下,今天在某个知乎律师群里,笔者和大部分同好都聊到,苏享茂之后本可以以女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可是 WePhone 创始人苏享茂的骤然自杀实在令人扼腕长叹,惋惜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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