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罗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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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罗茨基和孙志刚

发布时间:2010-09-14 09:31:34      发布人: arja1

 

  1964年,诗人布罗茨基在莫斯科被捕了,罪名是“社会寄生虫”。诗人辩护说他写诗,可是这在当局眼里根本不被视为劳动。布罗茨基是作为社会的害虫被捕的,“消灭一切害虫”的政策,在10月革命后不久就由列寧提出了,害虫的定义是“逃避劳动的工人”“寄生虫”,实际上包括了从街头乞讨者到知识分子、修女的广大人群(注1)

  2003年的某天,打工者孙志刚在中国广州被公安机关收容,起因是他被当作“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合合法职业),也就是流浪者。收容流浪者的依据是82年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布罗茨基的被捕引起知识界的广泛呼吁,他坐了18个月牢,以后被母国驱逐流亡。时代又发展了40年,中国的孙志刚却在收容所中死掉了。孙的死亡也引发了知识界的广泛呼吁,最近终于导致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实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被废止。

  诸多学者称道新《办法》体现了由对流浪人员“專政”到人道主义救助的思维进步,同时也担心它会受到现实环境多大的制约。而笔者想到的问题是:流浪乞讨是否是一种应当消灭的社会丑恶现象?人是否有流浪乞讨的权利,流浪乞讨者是否有存在的理由?

  回顾一下历史。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流浪乞讨始终和社会发展相伴随,堪称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虽然流浪乞讨始终是一种边缘行为,流浪者或乞丐也始终是一类边缘人群,但没有哪个社会明确认定这类行为违法,往往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宽容。中国古代的正史里,常常出现“流民就食”“开仓赈济”的记载, 民间则直称为“逃荒”,都没有什么贬义。在社会危机时期,流浪乞讨还是对正常社会体制的一种补充,逃荒就是最好的例子。固然,也有对流民和乞丐视之不快,必欲除之而后快者,比如福柯《监禁与惩罚》就写到,18世纪法国奥尔良的一位地方法官,在其陈情书里建议,要“围住丛林搜捕流浪者”,把他们投入监狱。(注2)但总体上来说,没有哪个社会致力于大规模地消灭流浪乞讨者。在资本主义社会,流浪乞讨者更作为“城市隐士”得到社会的承认,他们可以随时寻求福利机构的救助,也可自愿享受流浪的自由。

  在布罗茨基或孙志刚所在的社會主義社会,情况却大不相同。这是一种优越于以前所有社会制度的新型社会,它的优越性根本体现就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在社會主義社会里,所有人都应该劳动,应该热爱劳动;原因是劳动不再像剥削社会那样成为对人的异化,而成为人的本质需要。所有人都必定得到了劳动的机会,圆满享有劳动的权利,因此他就有热爱劳动的义务。一个不热爱劳动的人,他必定是社会的异己分子。像流浪乞讨这种现象,在新社会里是不应该存在的,是给社會主義优越性抹黑。可以说,社會主義国家对待流浪乞讨者,一开始就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救助”而是消灭即專政的思路。类似于十月革命后的“消灭害虫”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之初即把流浪乞讨和卖淫嫖娼、投机倒把这些“旧社会的丑恶现象”统统消灭,一时间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但到三年饥荒时期,这种“焕然一新”却造成了恶果。由于千百年来传统的逃荒被禁止,许多地方的农民饿死在围追堵截和“收容”之中。新时期以来,流浪乞讨又和同时被消灭掉的卖淫嫖娼、投机倒把等“丑恶现象”一起卷土重来,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即为应付这一局势出台。可惜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个《办法》延续了打击、限制流浪乞讨者的思路,强调的是收容、遣返的“專政”措施,而救助的意味却极淡,骨子里仍然是消灭流浪乞讨现象的理想主义。生活的逻辑是无情的,流浪乞讨现象不可能被消灭,專政机关对此也失去了耐心和兴趣,本为流浪乞讨人员制定的《办法》派上了其它用场,转而对付上访者、盲流、外来人员。像苏联“害人虫”的定义一样,“流浪乞讨者”的外延扩大了,不仅“三无人员”,仅仅没有暂住证的外来打工者如孙志刚们也划入收容范围,实际上是把孙志刚们当作了流浪者。这不能不说是“消灭流浪乞讨现象”的理想主义结出的恶果。

  新《办法》比起旧《办法》来,人道救助的意味要浓得多,專政的意味要淡得多了。它体现出一种思路:对于游离于社会一般体制之外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再当作体制的“敌对分子”进行專政,而把他们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接纳下来;不再试图消灭这些“敌对分子”,而是改革我们的体制,使之能容纳流浪乞讨这类从古即有的社会生活现象。这是现实的、人道的思路。但是受眼下环境的制约,它在强化救助和淡化專政两方面都没有真正走到底。

  比如它没有彻底明确“自愿”“自主”原则。新《办法》规定了公安人员有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的义务,却没有从流浪者本人角度,清楚规定他有自愿入站的权利,包括两种权利:想要入站时可随时入站,不需经人“引导”(这种引导可能会变成‘批准’);不想入站时不得被强迫入站,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引导”(引导也可能变成强迫)。人道主义救助的内容首先是尊重人的权益,尊重他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而不是对可怜虫的怜悯,不是“嗟来之食”。从现实中看,不明确这两种原则,流浪人员的人身自由和福利保障就无法兼得。

  它也没有彻底承认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彻底确立“就地救助”的原则。新《办法》仍旧有“劝导返回”“户籍所在地安置”等内容,没有彻底确立“就地救助”的原则,现实操作中仍旧可能导致驱赶排斥外地人,而“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则很容易落空。这里其实有一个根本问题:到底怎么看待流浪乞讨者?这大概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哲学和思想史问题。

  毫无疑问乞讨和流浪都是人类社会的古老现象,那么它是否是永恒的,能不能被消灭?这个问题实质上又分为两个问题:是否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劳动(由法律法规加以强迫)?是否一切没有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者都应该、都能够得到救助?按馬克思主义对劳动的定义,只有在剥削社会里才存在劳动异化,才有劳动者厌恶劳动的现象,而在社會主義和××主义社会,剥削已经消灭,劳动成为劳动者本身的需要,成为他肯定能够享受到的权利,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当然应该参加劳动。但从社會主義社会的现实看,劳动异化依旧存在,并不是每个人都喜爱劳动;另一方面,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的现象依旧存在。因此才有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不过这些保障落不到外来者、流浪者头上)。我们还可设想,即使到了××主义社会,(假设)完全没有剥削和异化劳动现象了,劳动是否就能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换句话说,懒惰是否是人类的本性之一?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可以推断,到了××主义社会,逃避劳动依旧会存在,流浪者依旧会存在。流浪除了逃避劳动,也有逃避岗位束缚,享受自由的含义,在文学中,它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正面理想。在“城市隐士”这个名称中,不是也包含了普通人的一种歆羡吗?布罗茨基就是一个自愿退学,周游俄罗斯的流浪者,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孙志刚则为了反抗他身受的户籍限制付出生命。

  再看第二个问题,在社會主義社会,是否一切失去了劳动能力和生活保障的流浪乞讨者都能得到救助呢?答案无需多说,从孙志刚的案子看,收容所里收容乞丐不过占10%多,绝大多数是各种各样的外来劳动者。而大街小巷,乞丐们在游荡、乞讨、默默活着和默默死去,著名的先进城市上海,以前政府对付乞丐们的办法,也不过是在重要日子把他们一车运到远郊,让他们慢慢走回来,在关键的日子里无碍观瞻而已,可以说远远比不上西方福利国家。新《办法》也没有彻底“随时”“当地”“自愿”“自由”获取救助的原则,大概还是出于资金上的考虑。在布罗茨基和曼德尔斯塔姆的时代,苏联对付乞丐或“害虫”的办法是把他们送入监狱,曼德尔斯塔姆就是作为害虫在监狱里被从肉体上消灭的。而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的大街小巷一夜之间又出现了古老的乞丐队伍。有人或许担心,承认流浪乞讨的合法性,保证他们随时随地得到救助,是否会纵容游手好闲者,导致流浪乞讨人员大增?对此我们要先问一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免不了带来这类担心,为何终究实施了呢?为了保障人權,社会有时是必须付出一定成本的,没有代价就没有进步。同时,这类担心也并不必要。很少有人会以乞讨为荣,流浪乞讨者得到的救助,不过是最低的生活保障,我们谁会抛下手中的工作,甘心去流浪乞讨?在实行了相对完备救助制度的西方福利国家,街上的乞丐也并不就比社會主義国家多。

  既然我们一方面无法保证所有流浪乞讨者受到救助,另一方面无法消除人类某些个体逃避劳动和追求自由的本性,也无法保证所有劳动者都能得到劳动的机会,那么限制、打击以至消灭流浪乞讨现象自然是一种站不住脚的思想,对流浪乞讨者进行“專政”,视流浪者为社会体制的敌对者,就是一种站不住脚的思维。但在新《办法》中,“專政”的味道还没有彻底消除。具体表现就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

  依法律上的职能来看,公安机关并不是社会救助机关,而首先是專政机关;流浪乞讨者虽说可能对治安有一定的潜在影响,但这种影响不能被当成既成事实;因此在流浪乞讨人员未曾实际违法时,公安人员的参与就是不合适的,让專政机关参与社会救助,必然使救助染上專政的味道。笔者以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尤其在出入救助站问题上)应该由民政部门独立进行,公安机关手中不应掌握“引导”的权力。当然,流浪乞讨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是另一回事。在我国,公安机关早已成为我国專政机关中职能最庞杂、权力最突出的机关。笔者在基层法院呆着的时候,曾被人询问“公安局长大还是法院院长大”?他的答案是公安局长大--是啊,公安机关确实是我们首要依靠的專政力量,我又怎么能向他解释:在法治国家里,法院是和政府平行的力量,而公安部门不过是一个行政执行部门?在曼德尔斯塔姆或布罗茨基以及索尔仁尼琴的案子里,生杀大权在握的不过是公安部门和安全部门“契卡”,苏联法院又起了多大作用,法治的精神又何在呢?在孙志刚被折磨致死的过程中,法院的身影又在哪里呢?让公安机关掌握“遣送”“管理”或“引导”流浪乞讨者的权力,就是把流浪乞讨者当作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它只能造成新《办法》在实行中走样,“專政思维”依旧僵尸还魂,而“流浪乞讨者”的外延依旧被扩大,大到包括上访者、外来打工者甚至知识分子、诗人或修女--一个强有力的暴力机关,总是试图扩大它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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