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杀医罪犯王运生依法被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王运生(男,27岁,衡南县人)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在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该院住院部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系其接诊医生,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系其主治医生。王运生住院期间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王运生出院后,认为陈妤娜对其用药不当,使其病情恶化,遂产生怨恨并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持刀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予实施。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面戴口罩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窜至十二病区,将陈妤娜杀害。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运生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运生的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运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