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医者必被杀
看点1
为司法实践提供处罚依据
在处置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直以来,由于有关医疗纠纷问题司法解释的缺位,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医类案件时往往不好把握分寸,法院审理这类官司的时间也很长,上诉方等待两三年的情况很普遍,十分耗费精力和财力。”北京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万欣说道。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经过调查研究,近年来,暴力杀医、伤医,侮辱恐吓医生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意见规定了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典型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受严惩。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将更明确,‘快侦、快诉、快审’也将更具操作性。”
看点2
精准定位剑指职业“医闹”
专家指出,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提出要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小闹给小钱,大闹给大钱,不闹不给钱。”万欣认为,近年来全国涉及医闹的医疗纠纷案件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主要原因在于医患之间的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
记者了解到,在正常情况下,出现医疗纠纷首先应寻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再选择司法诉讼。但是,我国现行调解机制推行时间还不长,群众对此不太熟悉,对其公正性也存疑虑。而一旦选择法律维权,就将面对漫长的司法程序,耗费巨大的金钱精力,这让许多患者心生畏惧,宁愿去找“见效快”的“医闹”处理。
万欣指出,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针对“医闹”的相关条款,因此,“医闹”频频利用法律漏洞打“擦边球”,司法机关在处置时存在顾虑。他表示,本次意见明确提出对职业“医闹”要严惩不贷,这一执法困境将有望得到解决。
看点3
三道程序化解医患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意见为处理医疗纠纷规定了三道程序: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畅通投诉渠道,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第三方调解无效等情况下起诉至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
“截至2013年底,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2925个,基本实现地市全覆盖。2013年共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5.3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认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在解决医患纠纷时行之有效。
记者了解到,一些医院确实存在服务态度差、过度检查、小病大治等问题,这些问题让患者身痛心更“伤”。
对此,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及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
孙军工坦言,刑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以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治本之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药保障水平和质量,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理顺医患关系。据新华社电
■相关
最高法公布4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两人暴力伤医被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4起近年来地方法院审理的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名被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并已于近期依法执行,其余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1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英生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在接受了该院针灸科主任医师康红千的针灸治疗后,王英生自感病痛无缓解,认为系康红千针灸所致,遂于同年11月29日携带斧子来到该院,朝康红千的头面部猛砍,致康红千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点评:被告人王英生不能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无端怀疑其病症未缓解系医生治疗不当所致,蓄意行凶报复,持斧闯入医院杀死诊治医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英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2
2011年7月27日至8月23日,被告人王运生因患肺结核病在湖南省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运生出院后发现病情恶化,认为系主治医生陈妤娜在治疗过程中随意停药、换药、减药所致,遂产生怨恨。2012年4月28日,王运生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该院,见陈妤娜独自在医生办公室,遂持刀朝陈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点评:被告人王运生因对住院期间主治医生对其疾病的治疗效果不满,蓄意报复,持刀捅刺主治医生20余刀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运生判处并核准死刑。
案例3
2012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东因头部受伤到辽宁省丹东市中医院就诊。刘晓东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接诊医生宋峰遂建议刘晓东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晓东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用头撞向宋峰的口、鼻处并对宋峰进行殴打,致宋峰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点评:被告人刘晓东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晓东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晓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例4
2013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卞井奎、卞龙、刘浩、王阜南、宋孝猛、姜玉等6人在饮酒后,来到浙江省宁波市第七医院为卞井奎治疗手伤。因违反就医流程,该院放射科值班医生王成伟、秦鹏程拒绝了卞井奎的拍片要求。该6人遂谩骂并踹门进入放射科办公室殴打王成伟、秦鹏程,致2人轻微伤,同时造成放射科办公室物品毁坏,价值共计4167元。
法院点评: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卞井奎、卞龙、刘浩、宋孝猛、姜玉5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卞井奎、王阜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宋孝猛、姜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卞龙、刘浩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