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女生梁琬鑫

天堂纪念馆:http://www.5201000.com/TT596776486
本馆由[ 大地寻梦 ]创建于2016年09月06日

评说“北影女生坠楼案”(转)

发布时间:2016-09-06 09:25:53      发布人: 大地寻梦

2007年05月18日京华时报报导:21岁的婉鑫是广西人,事发时刚从北京电影学院毕业。去年11月12日凌晨2点多,婉鑫从租住地海淀区逸成东苑小区的11层某室内坠下身亡时,身边是她已交往2年多的男友———北航在读研究生,同是广西人的王某。
点评:

1、报导说:“警方称婉鑫是坠楼身亡,但无法认定坠落原因。王某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婉鑫是跳楼自sha,对此,死者母亲潘秀芝坚决不相信”。坠楼的情况有三种:自已跳楼、被人推下、意外失足。现场只有嫌疑人王某和死者两人,别无证人。现死者已去,嫌疑人不论说什么,都是孤证一个,无法据以定案。
2、潘秀芝在整理女儿遗物时,发现恋爱中的婉鑫并不幸福,“婉鑫为王某堕过3次胎,但他后来却想甩掉她”潘秀芝看到女儿的日记里面详细记录了她与王某的交往细节,从中可看出两人一直分分合合,感情发展不太顺利。而事发时就在隔壁的婉鑫好友小婷也说,当晚喝过酒的王某来找婉鑫,两人发生争执,婉鑫还为此哭泣。嫌疑人和死者曾经发生矛盾的事实,对于破案意义不大。因为发生矛盾时,死者既可能因生气想不开而跳楼自尽,也可能在争执中被嫌疑人推下楼或者在打斗中导致意外失足坠楼,发生矛盾、争吵可能导致的是三种结果,无法确定其中的某一种结论是真实的。
3、“当晚女儿房间里发生了什么”?潘秀芝多次询问王某,但对方支支吾吾。12月底,王某补偿潘秀芝夫妇10万元后消失,“至今我们都没再见过他”。王某的支吾和失踪并不必然说明王就是杀人凶犯,但可以说明王心中有“鬼”,究竟是什么“鬼”?也有多种情况:可能为死者曾为其堕胎一事有愧,也可能为导致其死亡而有愧,也可能事发后心绪烦乱不愿见人。
4、庭审中,潘秀芝发现此案的很多疑点。她说,女儿身高1.65米,而窗户高1.3米,女儿爬上窗台并弯腰弓身才能跳出,这个过程在王某对警方所说的两三秒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王所称的三秒,可能是慌乱中记忆有误差,也可能为掩盖犯罪撒谎,结论亦不具唯一性。
5、死者母亲说“难道我女儿想死,还要故意穿一只鞋?她死前可能跟人打斗过。”上面已有论述,打斗事实成立也不能说明嫌疑人一定将死者推到楼下,推到楼下只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
6、报导中说:“警方对此未予刑事立案”。北京市海淀区警方的做法是错误的。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死者母亲提供的一系列疑点[包括嫌疑人已逃走的事实],已表明女生坠楼而亡一案具备他杀的重大嫌疑。警方应当立案以正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而不能本着不破不立的惯例去处理。
7、潘秀芝说“不排除对王某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个规定对于被害人权益的补救意义其实微乎其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专门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尚不能收集到证据证实王某犯了罪,自诉人潘秀芝又能够提出什么证据呢?如是法院则裁定驳回,那么此案又回到了原点。修订后的刑诉法关于自诉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悬空搁置,就是因为它缺乏可行性。
   综上所述,此案由于暂时缺乏必要的侦破条件导致短时间内无法查清。但对于警方而言,仍有大量工作可做:比如了解双方以前的关系,检查鉴定死者身上的伤痕及形成原因。确定嫌疑人是否曾对死者有过伤害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等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是刑侦工作的出发点,我们的公安机关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



到过这里的访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