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砂坑内捕鱼溺亡
2011年09月22日04:30 大河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 何正权 通讯员 杨帆
本报信阳讯 罗山一砂场老板因疏于管理,未在采砂的河道处设立警示标志,导致下河捕鱼的10岁儿童在砂坑内溺水身亡。昨日,罗山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砂场老板刘茂、何银赔偿原告陈某之子溺水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9249.7元。转包人冯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2008年7月一天上午,原告陈某的同组村民于某带领其子和原告10岁的儿子陈聪到淮河捕鱼,陈聪在被告砂场的砂坑内不幸溺水死亡。原告诉称,因二被告在承包的砂场上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其子溺水身亡,应承担30%的责任。另查明,2006年12月29日,被告冯某将承包的砂场转包给被告刘茂和何银二人。被告冯某于2008年7月23日与原告在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协议,冯某自愿赔偿原告20000元,但该款项一直未给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陈聪随同组村民于某下河捕鱼,在玩耍过程中不幸溺水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冯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有效。被告冯某应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20000元。被告冯某在出事前已将砂场转包给二被告,二被告在砂场承包期间经营但未设立警示标志,且依照河道管理机关规定,未将抽砂后的砂坑及时平复,应对原告之子陈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30%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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