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歌之乡”重庆的44岁农民金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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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2年10月30日

44岁农民金有树英雄的悲剧

发布时间:2012-10-30 21:46:57      发布人: jackson
    近年来,有关见义勇为的报道频频在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出现,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社会见义勇为是否成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水准和文明程度。当今在社会生活中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事迹层出不穷,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好评和褒奖,可是许多见义勇为英雄的光辉仅仅是昙花一现,在其光环的背后却是不尽的苦楚。
    以血肉之躯勇堵溃口的湖北省嘉鱼县农民殷衍太如今的生活苦不堪言,因疾病缠身无力交纳1800元农业税费,镇里强行扛走了他家仅剩的50多公斤大米,并终止了他“火线入党”的资格。而今,这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的“黄继光式抗洪英雄”疾病交加,负债累累。由于交不出每月8元的自来水费,殷衍太每天都到长江大堤外挑江水喝。在该镇“抗洪英雄中学”读中学的两个女儿因交不起学费,也只得辍学打工。
    为救下一名两岁孩子,自己被树枝砸中腰部,造成截瘫的广西宾阳县少年陆建积,现在的生活也是举步维艰,尽管当地政府和一些好心人纷纷向这位见义勇为的少年伸出援手,但人们的关怀并没有使陆建积重新站起来。20万元的医药费对于并不富裕的陆家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更让人揪心的是,因为没有钱,停止治疗的陆建积错过了最佳康复期,小英雄可能终生瘫痪。
    2005年3月13日,重庆开县农民金有树的骨灰在家乡悄然下葬。2004年10月23日,金有树在池塘中勇救失事中巴车中19条生命之后,悄然离去。然而这位无名英雄因在水中浸泡过久,诱发了肺气肿和肺癌,在举债48000元之后,家里再也无力负担更多的医疗费。万般无奈,这位朴实善良的农民提笔向开县领导及开县有关部门写求助信。然而信如泥牛入海。最终年仅45岁的金有树,不得不离开医院,病死家中。
    2005年8月4日,见义勇为英雄韦兆安从南方一家医院的19楼一跃而下……①。
    在浩如烟海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历史记载下了许许多多关于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过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可是现今出现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不得不引发我们的反思。社会在前进、历史在发展,英雄的悲剧也依然还在继续,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局面的出现,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悲哀,更为一个和谐社会所不容。

二、什么是见义勇为?
  说了这么多见义勇为的事迹,那究竟什么是见义勇为呢?
见义勇为,《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做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自然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
  从见义勇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自然人。首先,能构成见义勇为的主体就必须是没有担负特定的义务。我们大家都知道,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灾害等紧急情况,专门成立了一些特殊的职能部门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特定的义务,例如消防部队和公安机关。国家在赋予消防部队在执行任务的时候车辆优先通行权以及对商业场所和住宅小区的安全检查及处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③”、“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④”同样的,国家在赋予公安机关人员可以使用枪械以及可以进行人身限制的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⑤”这些都说明了,消防部队和公安机关是负有特定的义务的,当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时候,他们有职责去进行救助。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失,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比如商场里的保安,游泳场所里的救生员等等。他们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合同的约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义务、违法行为受害人的救助义务、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况下的救助义务同样存在。所以,即便他们做的是“见义勇为”的事情,但却是在基于职责和义务的前提情况下完成的,是不得不为,因此他们的行为是不能构成“见义勇为”的。2、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的。这是因为见义勇为的前提或者基础必须是有“义”的存在,“义”是整个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的关键。这里的义,笔者认为,应该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要包括“法律正义”,它的实现不仅要靠完善的法律法规,还依赖于人们的“良心”,而良心是需要靠人们的心理活动才能得以实现的,所以笔者认为,见义勇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就是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3、行为人具有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观意思;4、行为人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实施了的保护和援救行为。5、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紧急和急迫的情况下做出的,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思考具体的行为方法,而且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在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去做出行为表示的。6、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合法, 。如果行为人为了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而采取了非法的行为,这样行为也同样是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三、谁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一)社会角度对见义勇为的救济。
    见义勇为无论是对公民个人还是对社会进步都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因为见义勇为风气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公正与安宁,同时也有利于经济、文化的良性发展。然而,见义勇为的义士们经常面对的是穷凶极恶的歹徒和残酷无情的灾害事故,他们面临着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抉择,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以鲜血甚至是生命为代价来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在道德与利益的取舍中,他们义无返顾的选择了前者,或许他们在做出选择的那一刹那根本就没有考虑自己以后会遭遇什么尴尬和不幸,心中的道德和良知驱使着他们勇敢地站了出来,尽管没有职责和义务,他们也可以对危急状况视而不见,然而他们没有,他们抛弃了一己私利,勇敢的站了出来,可是他们的生活往往却就此而改变。见义勇为者一旦受伤,医疗费无处全额报销;一旦致残,可能失去工作,丧失经济来源,不仅给自己还会给家人带来沉重的负担;更严重的失去生命,给亲人和家庭留下无尽的伤痛。我们所看到的就是文章中开头的那一幕幕不断的在我们的社会中重演。
  社会上对于见义勇为保护可谓少之又少,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各个地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致害人及监护人承当;[2]见义勇为人员所在的单位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3]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4]当地人民政府财政解决。有的省市的规范中还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收益单位也因承当一定费用”⑥,而且虽然有如此多的单位和个人要对见义勇为者们负责,但是实际的执行情况却令人痛心:致害人往往在实施侵害行为后逃之夭夭;单位和保险公司的补偿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受益人和受益单位也仅仅是在获益之初对见义勇为者在精神上大加褒扬,可当涉及到补偿问题,他们往往又借故推委,从此以后便销声匿迹;更有甚者当需要他们站出来指正凶手的时候,因害怕之后遭遇打击报复,有人竟然会昧着良心对自己的遭遇矢口否认,使违法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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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蜡烛]


    写信时间:2015/03/05 03:06:42
  • 为什么这样的事情媒体没有那么多报道,那些猪狗不如的领导为什么没有下台,太多的为什么,让那些人都冤魂缠身去死吧


    写信时间:2013/11/03 17:30:38
  • 不造谣能死么?


    写信时间:2013/09/01 14:54:42
  • 好人啊!忍不住哭了


    写信时间:2012/11/18 20: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