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同志逝世
康志杰同志1920年11月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1938年3月参加工作,193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定南县抗联会干事、区委委员、青救会主任,晋察冀分局社会部、平北地委社会部干事,张家口市公安局科长等职。1949年4月至1954年5月,历任皖南行署公安局秘书主任,池州、安庆地委委员、公安处处长,芜湖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1954年5月,任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55年5月至1965年5月,历任淮南市委常委、淮南煤矿基建局党委书记,淮南市委副书记兼淮南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省煤炭局副局长。 1965年5月至1978年9月,历任贺兰山煤炭工业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交办副主任兼煤炭领导小组组长,燃化局、煤炭局局长、党组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经委主任、党组书记。 1978年9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委员、副主席,兼经委主任、党组书记。 1981年3月,任两淮煤炭建设总指挥部指挥、党组书记。 1981年10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1983年4月,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兼财经委员会主任。1994年6月离职休养。 2004年2月,中央批准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
康志杰同志是安徽省第二届、第六届、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安徽省第二次、第四次、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在五十多年革命生涯中,康志杰同志在不同岗位上辛勤忘我地工作,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艰苦环境里,康志杰同志牢固树立革命信念,始终坚贞不渝,出生入死,不怕流血牺牲,积极为党工作,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贡献了青春和热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康志杰同志奋战在公安战线,尤其长期奋战在煤炭建设第一线,为我国煤炭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5年康志杰同志参加淮南煤矿建设,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 1965年,国家成立贺兰山煤炭工业公司统一领导宁夏等5省(区)煤矿建设,康志杰同志带领煤炭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艰苦奋斗,推动了煤炭工业大发展。1981年,康志杰同志任两淮煤炭建设总指挥部指挥后,对两淮煤炭建设提出具体规划,全力指挥煤炭生产,为国家和我省煤炭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担任副省长期间,康志杰同志坚决拥护改革开放,面对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带头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省改革开放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康志杰同志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他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推进我省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付出了辛勤努力,作出了积极贡献。
离职休养后,康志杰同志继续为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发光发热,始终关注我省煤炭工业特别是两淮煤矿转型发展。在抗洪救灾和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等活动中带头捐款,并长期资助失学儿童,体现了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怀。
康志杰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忠于党、忠于人民,一生严于律己,严格要求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始终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艰苦奋斗,胸怀坦荡、正直无私、忠诚宽厚,和蔼可亲、关心群众、爱护干部,表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高风亮节。
康志杰同志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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