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贾敬龙

天堂纪念馆:http://www.5201000.com/TT734446710
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6年11月15日

律师呼吁法庭谨慎行使死刑判决

发布时间:2016-11-15 11:56:52      发布人: 孝爱天使

贾敬龙案一审时,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李玉克当庭提出案发当日凌晨贾敬龙已经编辑了表达自首意愿的短信并且设置为群发,从短信的内容中清楚的看到贾敬龙自首的内心意愿。案发后在投案的途中因被他人撞伤而未能到达预定的投案地“长丰派出所”系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非此变故必能完成其投案之行为。通观其离开现场的路径不难发现其离开现场的路线确系前往长丰派出所的途中。要求对贾敬龙自首情节展开调查被法庭拒绝。


    二审裁决辩护律师赵晓亮在微博上感叹,“法庭上,不能说我最想说的。除了上帝,别人无权力决定他人的生死······”赵晓亮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贾敬龙的犯罪动机是基于不公平,不合法,不能满足家人居住的《拆迁协议》,该《协议》是未经村民大会、镇、市备案的一份抢劫协议,这份协议是先前的三层楼变成一套房的协议,这份也是断绝老人和三代人生活的野蛮协议,强烈要求法官对其正义性作出判断。


    “编辑好未发送的短信;自首的路线设定;被抓获时第一时间与警察的对话;与前女友的通话内容;车辆后备箱准备好给警方的材料等,这些还不能认定贾敬龙自首么?”


    赵晓亮律师说,即便我们的司法机关有着生杀大权,至高无上,也需要谨慎行使权力,绝不能有任何一点点的瑕疵。


    兰州宋小方律师说,从二审裁定书看,法院已认定贾手机存在作案后预备自首的事实,而基于当时其作案后众人围追堵截的紧迫感,该信息尚未及时发送应当是符合常理的。


    因此,即便贾敬龙作案后是否准备自首存疑,按照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法理,认定贾存在自首情节应当没有疑问!


    继多名法学家、社会学家公开呼吁贾敬龙不该立即执行死刑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何海波呼吁,贾敬龙不该杀。


    何海波教授:“我不认识贾敬龙和他的亲属,也没有人跟我讲起贾敬龙的案子。我是从微信里看到‘刀下留人’的呼吁。我看到时,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已经下达数天,贾敬龙的生命只怕是以钟头来计了。我隐约感到,这个判决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从朋友那里获得了贾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看了裁判文书,我更加确信,贾敬龙不该杀!”


    何海波教授说,我们建立法治,就意味着国家垄断强制权力,并承诺给予公民平等的保护、公正的对待。法治禁止私力复仇,这就是为什么贾敬龙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惩罚的原因;法治同样禁止私力强制,这就是为什么被害人有过错、贾敬龙不该杀的原因。如果我们只严惩私力复仇,而不问其起因,那是对贾敬龙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会非法拆迁,任私力强制泛滥,那更是对法治的背离。



到过这里的访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