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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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触电身亡

发布时间:2010-08-31 15:56:14      发布人: 孝行天下

  本报讯 不顾危险冲进失火现场救人而不幸触电身亡的刘广兰,在当地备受赞誉。日前,其亲属诉临泉县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正在阜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因原告方提出了26万余元的巨额索赔要求,此案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刘广兰系临泉县一农村女子,1995年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租赁了县城东菜场门面房,和丈夫一起从事副

  食品销售经营。去年5月3日凌晨,其家附近的一间房屋突然发生火灾,考虑到该间房里住着梁某、尤某一对老夫妻,刘广兰和丈夫仅穿着内衣就冲进屋内救人。由于受到烟熏火燎,加上极度疲惫,刘广兰头部不慎触及门外侧带电的铁雨棚钢架,被电击死亡。事发后,经临泉县消防大队、刑警大队等部门的联合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中刘广兰在对受害人积极救护过程中触电死亡,是一起责任事故;县供电部门给梁某家安装的电线不符合规范要求:没有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电线入室没装过墙线绝缘管;墙外没有安装用于固定电线的支架,电线搭在铁雨棚的钢架上,从而导致刘广兰救人时触及钢架被电击死亡。临泉县供电公司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刘广兰英勇救人的行为受到了各界人士的肯定,临泉县政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先后授予其“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予以嘉奖。但其夫今后将不得不独自承担一家人的生活重担,故刘广兰亲属向阜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泉县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

  供电公司认为,刘广兰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火灾,故其只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公司给梁家安装的照明线路违反规定,是引发刘广兰救人时不慎触电死亡的重要原因,同时梁家发生火灾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故供电公司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鉴于火灾责任人尚未确定,其余损失赔偿可待火灾责任人明确后另行追偿。而刘广兰夫妇自1995年起就在临泉县城居住经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据此,法院最后判决临泉县供电公司赔偿刘广兰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据悉,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临泉县供电公司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民一庭将于下周开庭审理此案。

  安徽法院网 -今日法苑 - 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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