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儿子申请无罪释放罪犯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案发后,被告人邹松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实,但其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而是将其他同案犯的罪责全部揽下,为其他同案犯开脱罪责,因此,邹松兴的自首行为不成立。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邹松兴是主要凶手,要求从轻可以采纳。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得知邹松兴被判刑的消息后,巫路生却一直申诉称,他的土地纠纷确实是跟邹松兴家之间的纷争,但当天带人过来打架的是他的堂兄邹某某。而且当天来打架的除了11位他认识的邹姓人以外,还有20多人他并不认识。随后几年,惠东警方先后将包括邹某某在内的11人抓捕归案。
巫路生称,邹松兴的右手曾因工伤致残,手掌不能伸屈,不可能拿铁棒杀死巫醮,而且当时邹松兴并不在现场。他认为邹松兴是被叫来顶罪的,是被冤枉的,也是一名受害者,真正的主凶应该是邹某某。因此,多年来巫路生不断要求将其他在逃罪犯抓捕和赔偿的同时,还于2010年3月15日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对邹松兴的原判并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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