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犯罪应追领导之责
据了解,经初步调查该事件中的保安人员,均为大板桥街道办向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进行违建农房整治提供外围环境保障工作。
见惯了太多的“临时工”出事,已经对“临时工”身份有些麻木了。不论是真“临时工”,还是假“临时工”,到最后都有“临时工”身份出来顶罪,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领导,却无一被追究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临时工”违法犯罪。如果不从“临时工”管理的源头追寻责任,那么这一次的“临时工”肇事绝对不会是最后一次,35名“临时工”参与打人的人数也还会更多,一次性拘留35名“临时工”也还会被突破。
现在的保安都归警方管理,用人单位只能向保安公司聘用,并向保安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所以保安公司对违法犯罪的保安负有管理之职,对聘用保安的用人单位,同样负有监管之责,只是二者的责任不同。保安公司对所提供的保安,负有选人与法制教育的责任,要把好入口关,建立准入制,并负责进行安保培训与法制教育。现在这么多的“临时工”保安违法犯罪,保安公司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在选人还是法制培训教育方面,都存在过失,因此保安公司的相关领导应被追责;二是聘用保安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保安是向保安公司聘用为借口,就推卸监管责任,要知道,这些保安是在你单位上班期间违法犯罪的,是在维护你单位的利益,你岂能只要他们维护利益,却不负过失责任?因此聘用保安的用人单位领导,也应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