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人致死一审被判死刑
这很可能是一起性质恶劣的肇事案件。沿着血迹,顶着寒风和冬雨,民警循迹找人。最终,民警发现了路边遗落的一块“苏JTV145”的车牌,警方分析,这很有可能是肇事车辆在逃跑中掉落的。这时,120急救车驾驶员又打电话称,他在附近四号路最南侧左拐的河里(离事发现场东约2公里)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警方将尸体打捞出后,发现死者身上有明显经碾压留下的外伤。
2011年7月19日,盐城市中级法院在大丰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人在公诉书中称,2010年12月12日18时许,唐志祥带着儿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TV145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撞倒骑电动车的金珍虎。唐志祥下车查看后,发现金珍虎在其汽车下面,即慌忙挂挡逃离。他拖行伤者1公里,因金珍虎身体卡住车辆传动轴,他又倒车两米左右,然后加速右拐向南逃离现场。
唐志祥又驾车行驶1公里多后,因尸体再次卡住车的传动轴,致车无法行驶。唐志祥再次倒车,并下车将尸体从车底拖出抛至路南侧河中央,然后驾车逃离。经鉴定,金珍虎符合车辆撞击、拖擦致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合并胸腹部遭受挤压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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