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的赔偿金前后相差近16万元
2006年1月,王英父母向合川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重庆市嘉陵律师事务所李小松律师接受了王英父母委托。
当年2月,李小松将医院告上永川区人民法院。李小松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对王英之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永川区法院依据司法鉴定结果,驳回了诉讼请求,判处医院赔偿王英父母经济损失39587元。同年11月,李小松受委托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2008年7月1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仍然维持原判。
2009年3月,王英父母再次委托李小松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被驳回。
2009年11月,李小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201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10年12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王英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确认被告医院赔偿王英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98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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