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被撞死 母为子五年追回"因公牺牲"称号
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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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姨含泪抱起儿子的骨灰送往革命公墓。新快报记者曹晶晶/摄
收费站稽查员上班时被撞死,母亲状告原市政园林局得偿所愿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范如石
“五年了,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五年前,稽查员苏伟在燕岭年票收费站工作时被过路车辆强行撞倒死亡,震惊羊城。为了给儿子争取“因公牺牲”的称号,苏伟的母亲不惜将原市政园林局(现在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告上法庭,最终胜诉。昨天上午,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苏伟举行《因公牺牲证明书》颁发仪式,随后这位坚强的母亲将儿子的骨灰送往广州革命公墓。
申报称号遭拒状告园林局
这一结局来之不易。据刘阿姨说,在苏伟刚出事不久,所在单位市政设施收费处及上级部门——原市政园林局曾准备给苏伟申报“烈士”,后又没了消息,而她也觉得申报“烈士”难度有点大,退一步要求单位申报为“因公牺牲”。
因为苏伟是市政设施收费处(属于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员工,市政设施收费处没有权力批准是否“因公牺牲”,刘女士随即找到原市政园林局,但一直到2008年11月份,该局都不肯给苏伟政治上的荣誉称号——“因公牺牲”。
迫于无奈,刘阿姨只好将原市政园林局告上法庭,这起案件也成为国内首起追索“因公牺牲”称号案。
诉讼的过程十分艰难,先是越秀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刘阿姨在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后,中院判定越秀区法院必须受理,到了2009年2月10日,这起“民告官”案才得以顺利开庭。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如愿
在开庭中,原市政园林局代理人坚持认为,苏伟并非军人、警察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不符合认定“因公牺牲”的条件。
2009年6月底,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刘阿姨一方的意见,认为市政园林局作为苏伟生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其家人的申请后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随即判决该局在60天内必须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于这个结果,园林局一方依然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2009年11月,广州市中院维持原判,并认为,作为园林局下属单位市政设施收费处的员工,苏伟在执行公务中殉职,其母亲向园林局申报“因公牺牲”和要求一次性抚恤金,符合国家的规定和程序,园林局有审批权却一直没有处理,属于懈怠履行法定职责。
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刘阿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市政园林局终于同意颁布《因公牺牲证明书》。刘女士感慨道,“他那么优秀的一个人,死的时候什么都没有,我怕他死不瞑目。所以,我一定要给他一个公道。不管过程如何艰难,结果最重要,我的努力没有白费,还是要感谢市政园林局。”
事件回放
野蛮司机撞死稽查员
2005年8月12日,司机周亚驹驾面包车途经广汕路燕岭收费站,因没有将年票标志贴于指定位置,22岁的稽查员苏伟示意其停车检查。
周亚驹认为苏伟“有意刁难”,遂启动面包车欲离开,将苏伟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2007年,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判周亚驹有期徒刑5年。随后,在省检察院的抗诉下,省高院在2008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将罪名改为“故意杀人罪”,同时重判为有期徒刑10年。
特写
骨灰家中放5年终入革命公墓
因为“因公牺牲”迟迟未能认定,苏伟的骨灰在家中静静地躺了五年。昨天早上5时许,苏伟的母亲刘阿姨就起床了,为的是迎接送行的亲属。
苏伟的照片旁边,摆满了苹果、巧克力等食物,刘女士说,这些都是儿子最爱吃的。
终于能让儿子去革命公墓安个家了,刘阿姨却又有些舍不得。她留下了一小部分骨灰,放置在儿子的房间里,与他生前喜欢玩的电脑相伴。“我不能就这样把孩子送走,还是要把他留在家里,有人陪着,有电视、有电脑,他才不寂寞。”刘阿姨不舍地说。
苏伟的房间里,摆放着他的工作证、照片,还有一个信封。信封用塑料套套着,上面附有一张小纸条:“伟伟,这是您用鲜血换来的最后一个月奖金1020元,妈妈留作永远的纪念——2005年8月29日。”
在搬走骨灰之前,刘阿姨点着了一柱香,对照片中的儿子说:“伟伟,妈妈抱你了,搂着你,带你到一个新的地方去。”
上午10时30分许,刘阿姨抱着苏伟的骨灰,来到广州革命公墓。数十名收费稽查员早已列队等待。通往灵堂有一个长长的台阶,刘阿姨每经过一个平台,两名收费稽查员就会向其敬礼致意。“脱帽!敬礼!”最终,苏伟的骨灰被安放在一个小格子里。刘阿姨爬上梯子,细细地将小格子擦了又擦,最后不舍地关上小格子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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