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 一男子醉酒驾摩托车撞人后跌坐在路旁休息,不料却被后来的驾车司机撞至身亡,2011年3月2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施红平因犯交通肇事罪获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1月23日23时30分,被害人骆鹏醉酒驾驶洪通临32318号电动摩托车在中山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56号(都市丽人店门口)段,撞上行人龙利娇后跌坐在机动车道上,恰逢被告人施红平驾驶赣AX1521号出租车由西往东行至该地段,出租撞上骆鹏及倒地的摩托车并对骆鹏身体进行挤压,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骆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骆鹏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骆鹏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施红平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且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骆鹏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撞上行人与本次事故无关,但骆鹏过错的行为致其跌坐在机动车道上造成险情,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红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施红平立即抢救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属自首,且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样的结束不知道怎样形容,望你在天国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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