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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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孝行天下 ]创建于2010年12月25日

预约来的死亡手术,谁该为事故买单

发布时间:2010-12-25 13:42:31      发布人: 孝行天下

  作者:婷宝宝宝宝宝 发表日期:2010-12-25 1:35:13

  预约来的死亡手术,谁该为事故买单

  前言:医患纠纷已成继矿难、拆迁后影响社会稳定的第三大社会难题。纵其原因,对于患者方主要存在赔付慢、取证难、再加之当地政府的保护主义,而医院方往往会以手术风险大、手术本身无过错进行抗辩,更有甚者拿出自己主管业务部门制定的《医患纠纷处置办法》作挡箭牌,这样只会更加深社会矛盾,激发恶性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医患纠纷适用法律方面起了导航标的作用,明确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必须予以尊重,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院存在过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人员,亲历了下述医疗纠纷的处理认为,组织法学专家、医疗专家、法官及社会人士,讨论如何完善医院的赔付体制;及如何建立医疗风险分散机制已势在必行,真正实现人权保障与医学发展“双赢”的目标,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真相:患者陈永检,男,42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金盆居委会人,于2010年8月31日因酒精肝引起上消化道出血入住湘衡阳南华附一消化内科,并行“胃镜下曲张静脉套扎术”,术后恢复良好,并于9月6日康复出院,医生嘱咐:每月复查一次,两月后待各项指标恢复正常后,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来我院普外科行脾切除及贲门断离术。

  此后,患者按照医嘱每月定期来附一复查,各项指标基本恢复正常,符合手术条件。2010年12月7日,患者独自一人由耒阳坐中巴车至南华附一复查,普外科主任罗加兴看到复查结果后说各顶指标已恢复正常,肝未衰竭,心、肺、肾功能正常,是手术的最佳时期,你准备2万元钱,住院15天,就可出院。于是12月8日,患者自己高高兴兴地办理了入院手术,医院为其进行了术前治疗。2010年12月13日上午8时20分,医院(主刀医生吴子安、李明祥)为患者实施了脾切除及贲门断离手术。术后(13日中午1点多钟),患者立即出现呼吸困难、心率陡增(130次/分钟)、血压急降(80/50)的严重反应,随后转入ICU重症监护室抢救,术后,患者再未回过病房, 2010年12月15日早晨7点多钟患者含泪而去,死不瞑目。到目前止,医生仍找不到死亡原因,脾没出现大出血,胸腔只有小量积液,只说可能是肝衰引起死亡,后来又说可能是肺衰引起死亡的。

  为什么死者术前未出现肝衰、肺衰,病危时也没查出来是肝衰、肺衰,只是患者死亡后家属询问原因时,12月17日10点多钟医院才给我们回复说:可能是肺衰、肝衰引起的。这明显是搪塞家属的鬼话,同时就算是肝衰,同行医生说患者也不会在1天多时间内死亡。一个术前心、肝、肺、肾均未衰竭的人,术后短时间内,为什么会出现肝衰?为什么会出现肺衰?医生至今找不到原因,只笼统地归结为“难以抗拒的严重并发症”,这明显就是医生业务水平不高,导致手术失败并延误最佳抢救时机,最终使患者快速死亡,这难道不是医院的责任?而且,患者术前是一个能正常生活、正常工作、承担家庭经济重担、各项体检指标均正常的人,如果各项指标不正常,医院会为其实施手术吗?同时,患者也不是病情危急、病情严重、生命垂危的人,如果这样,患者还能独自一人从耒阳坐中巴车到附一并办理住院手续,而且术前还与医生谈笑风生吗?试想:如果一个身体健壮的人,让他24小时连续跳动也会死亡,何况是一个人体器官在长期超负荷工作,肯定会衰竭导致死亡。到目前为止,对于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样在瞬间消逝了,同行医生和同室病友都觉得不可思议,为他鸣冤。

  当家属向医院询问死亡原因时,医院无法明确解释,只是用“可能”、“也许”,甚至用莫须有的根本不存在的病因来搪塞,当家属向医院讨要公道时,医院总不愿承担责任,不面对现实以告慰死者安抚生者,而采取拖、躲、吓等手段拒绝赔偿,更为恶劣的是,当死者亲属来院声讨学法时,医院竟出动大量保安推搡。现双方矛盾已到白炽化的地步,死者七旬父母在寒风中向医院跪求公道,几度昏死医院,奋身向微服省委书记“拦轿伸冤”,在医院迎接的是大批社会闲杂人员,拦轿路上又有大批**,我不想让人间悲剧重演,只想让中国的弱势百姓能平等对话医院。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而不是用来剥夺老百姓生命的机构,既然死者不能复生,就应该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和谐的高度出发,安慰家属,抚慰亡灵,不要一味地推脱责任。

  作为死者家属,也是处理事故的代表。我们对死因深感茫然,对其家庭失去脊梁柱深感痛惜,对其年老病弱父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无着落感到绝望无助,对社会主义国家公立医院如此态度感到悲哀。因此,请各位领导及正义人士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为我们这一弱势群体主持公道,申张正义,为死者鸣冤,让死者瞑目,给我们家属一个宽慰。

  建议:1、只要不是危、重、急病人,如医院造成了患者死亡、伤残,医院就应当赔偿,并有一套完善的赔偿机制和标准,一般不低于《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让患者家属息讼,节省社会成本。

  2、医患纠纷应以协商、调解为主,以诉讼为最后救济手段,是为了防止赔偿的过分拖延,不利于社会稳定。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无需证明医方“过错”,也无需法律诉讼,就可获得赔偿,解决医生疲于诉讼而受害人得不到合理司法救济的问题;

  3、除非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医学研究需进行解剖尸体,其它情形应以双方同意为前提。

  4、政府不应充当医院的保护伞,而应着力完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应该推出行医职业保险制度,而且要强制投保。

  死者陈永检家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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