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经营者无行医资格为王晶晶做隆胸手术
悲剧发生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司法机关也很快介入调查。记者昨日获悉,涉案美容院的经营者王某已经被法院判刑。
据了解,王某在无医师执业资格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1年4月份起在开发区经营美容院,主要经营项目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同年7月24日16时许,王某在为王晶晶做隆胸手术时,王晶晶不断喊疼,王某在无相关麻醉药知识的情况下,擅自向王晶晶胸部注射6针(每针5毫升)盐酸利多卡因麻醉药。之后,王晶晶开始抽搐,并口吐白沫。王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求助。急救车赶到时,王晶晶已死亡。
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利多卡因的致死血液浓度为10微克/毫升,死者王晶晶血中利多卡因的含量为19.6微克/毫升,明显超过了致死量,死者系麻醉药中毒死亡。案发后,王某拨打110报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中,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55万元的协议。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施救,拨打110报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向家属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黑诊所”经营者王某因犯有非法行医罪,被大连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法宣记者张兴(文中人物为化名)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403020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