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徐倩不能复生了 被告供述“相约自杀”显然不符合逻辑
两人相约自杀、一方放弃的情况并不罕见,投水、上吊、服毒等等,但是,在徐倩被害案中,被告供述“相约自杀”显然不符合逻辑。
徐倩多次在模特大赛中获奖,事业上春风得意;这次到丽江做被告的摄影模特可以得到7000元的酬劳,经济上也不算困难;法医检验报告也说明徐倩也算是情场老手了,徐倩没有任何自杀的理由。
而被告魏磊呢?来丽江之前还要开民族服装店,到丽江后如其供述还获得了美人的芳心并发生关系,如此志得意满,为什么不多享受几天?怎么能想到自杀呢?
假如要让我相信徐倩在认识一个男人两天之后就萌生自杀的念头,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有严重抑郁症或者大量吸毒。
为什么要深究“相约自杀”的真伪,因为这关系到本案最终的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有自首情节,是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据我了解,自首不光是到公安机关投案就算了事,还是如实供述罪行,因此,如果根本就不是“相约自杀”,那么被告就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就不是自首,而能证明“相约自杀”的只有被告的口供。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强调不轻信口供,徐倩案的办案人员在明显不符合逻辑的情况下采信被告口供,是否有轻信口供的嫌疑呢?
类似采信被告口供的案例还有,而且比徐倩案更离奇。
2008年04月22日京华网报道了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案。2007年9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法院审理认定,张东岳与被害人余某在张东岳的“桑塔纳”轿车上发生性关系时,为寻求刺激,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发现昏厥后,张东岳同他人将余某送河间医院抢救,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张东岳为寻求性刺激,用手掐被害人的颈部,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张东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余某显然不能说什么了,“性嬉扼杀”到底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还是客观事实,只能通过我们的办案人员辨识了。为被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韩甫政律师指出了本案的多处疑点,如,法医鉴定报告认定死者身上有大量伤痕,医院医护人员人员证明被害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并非,“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办案人员没有根据这些证据做出否定被告口供的判断。
“相约自杀”、“性嬉扼杀”这样的判例出现是相当危险的,正如韩甫政律师在评论“性嬉扼杀”一案是所指出的,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
在我看来,两起案件中的罪犯都选择了最佳的脱罪方式。一起案件中,罪犯与被害人同乘飞机、同住酒店,警方破案易如反掌;另一起案件,罪犯与被害人外出有目击者、有通话记录,破案也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放弃逃亡和被缉拿归案,选择投案并编造“相约自杀”、“性嬉扼杀”的口供,是最佳的选择。
但是,仅仅是罪犯的智商和反侦查经验导演了这两起案件吗?每个人有自己的答案。假如有人想复制类似的案件,先要看看自己有没有那个实力,有没有那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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