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警察开枪致人死亡,凭啥被认定为合法?(转发自中华论坛)
盘锦警察开枪致人死亡,凭啥被认定为合法?
据报道,在记者调查辽宁省盘锦市村民被出警警察打死事件时,死者王树杰之妻姜洋承认,王家在事发前已经签订了稻田的补偿协议。冲突起因是其家人对征地范围外的一处住宅提出补偿,协调未果,后与警察发生冲突致王树杰死亡。开枪警察张研详细叙述了其开枪细节。
据张称,王的哥哥向其泼汽油、王的妻子持镰刀猛砍、王的父亲持刀拉拽和夺枪、王着火扑向他,他分别开枪警告过王的妻子、王的父亲和王;由于与王父夺枪走火,导致王父被打伤;由于衣服已沾汽油,面对着火扑来的王下意识抬手臂开枪,将其击毙。根据张的陈述,其所开五枪并不像检察院认定的那样都是合法的。对其所开五枪的合法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案发现场没有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暴力行为发生
本案伤亡情况:本案能够确认的是:王家被持枪警察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出警的张被砍成“重伤”,一个市政人员轻微烧伤。
从伤亡情况看,在张到达现场前,现场并没有发生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暴力行为。即使王家与张发生了冲突,造成了重大伤亡后,案发现场也没有其他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暴力行为发生。
或许有人要说,他们携带了暴力工具,就不排除会发生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暴力行为。但是,从现有证据证明与王家发生冲突的市政人员也只有一人因王家攻击而受伤。也就是说,王家携带了暴力工具,不是想实施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暴力行为,而是他们认为,因为面对市政人员的施工,可能使其稻田受到伤害或者即将受到伤害,而用口头劝阻不足以阻止,因此只有用暴力工具予以阻止,才有可能阻止。
王家之所以要阻止施工,是因为他们担心:如果施工不被阻止,那么到时再与农场就房屋的征用价格问题谈判,就没有了砝码。更何况说不定农场反悔,不在征用房屋都是有可能的,因为,毕竟房屋不属于征地范围,农场没有义务收购其房屋,到那时哭天都来不及了。
至于,根据张说的“不知道具体情况,但判断一定会点火”,就认定报案现场会或者已经发生了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暴力行为。这种判断,对张来说是一种事前假想,对调查组来说是无证据支持的,因伤亡情况不足以支持,二者都是与“疑罪从无”相悖的。
综上,报案现场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的情形。
二、从与张发生争执的王及其家属是否危机其生命安全,判断所开五枪是否合法
第一枪是否合法?
从张陈述的事实判断这一枪是不合法的。当然,不能否认,王的哥哥用汽油泼洒张、王妻用镰刀威胁张,不准让其进入现场,是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或许,当遇到王妻阻扰,张为了尽快进入报案现场,为逼退王妻,才迫不得已使用了辣椒水。但是,适得其反,因眼睛受到刺激的王妻,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下意识、或出于本能的用镰刀予以了回击,不可能危机到张的生命安全,即使王妻有伤害王的故意,王在当时情景下,也并非只有选择开枪鸣枪示警的一种可能,因为,张还可以选择躲闪,甚至选择将镰刀夺下。而且冲突现场,没有其他人,也不可能危机到他人利益。
综上,根据张陈述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王开的这一枪,是不合法的。
第二枪是否合法?
从张陈述的事实判断这一枪是不合法的。枪响后,王父见儿媳吃亏,拿着镰刀看发生了什么。张后退时,向天打了第二枪。从上面事实可以推测,此时,也并非只有选择开枪鸣枪示警的一种可能,因为,王父虽然拿着镰刀,但并没有要伤害王的故意。即使王父有伤害王的故意,张还可以选择躲闪,甚至选择将镰刀夺下。而且冲突现场,没有其他人,也不可能危机到他人利益。
综上,根据张陈述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王开的这一枪,是不合法的。
第三枪是否合法?
王父不退不说还抢夺张的枪,夺枪过程,枪走火,张也被王父所持镰刀刮伤。
该枪属于意外事件,不予评判。
第四枪是否合法?
此时,身上着火的王看见父亲中枪,向张冲过来,张又向天打了第四枪。
同上述分析一样,根据张陈述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王开的这一枪,是不合法的。
第五枪是否合法?
但王不退不说越靠越近,情急之下,张将王击毙。
从上述事实看,王树杰并不威胁公共安全,也显然不是针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只不过是警察感觉到自己有威胁,警察就开枪了。警察这种开枪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警察忘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忘记作为公务人员要保证公民(包含王树杰在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忘记自己的身份----当时,张出于履行职责的要求,首先应当帮助自焚者扑灭明火。即使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警察完全可以选择躲避之。再退一万步说,即使开枪,也不应当将其击毙。
综上,第五枪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因为,从上述分,这一枪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而且张把先前自己与王家的冲突引起的情绪带到执法过程中,严重混淆公务执法和个人情感之间的区别,最终导致鲁莽开枪杀人。
综上,无论从那种角度讲,张拔枪是明显不当的,也不能认定警察击毙一名无辜维权者是在合理的限度内。从报案现场既没有发生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暴力行为,也没有发生危机张的生命安全行为。另外,从出警结果看,本次张处警肯定是失败的,可以认为在出警时存在严重失职,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警察到现场是处置问题的,而不是到现场扩大事端的。张的出警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还有,从事件发展看,张掏枪是整个事件升级的导火索,警察面对一个正当维权的公民,武力维护财产权的受害者,应当区别于不法侵害他人的暴徒。因此,其鲁莽开枪致人死伤,应当依照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盘锦市的调查组,自断其案,仓促做出警察系合法开枪的结论。为不让王树杰悲剧再发生,官方认定的“合法”结论必须予以纠正,不仅应当追究张的刑事责任,而且应当查明调查组人员是否有包庇张的故意。结果怎么样,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