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大学毕业生林立峰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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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林立峰案件来龙去脉

发布时间:2011-12-14 10:28:46      发布人: 一米阳光

  2009年6月26日,34岁的广东省中山大学毕业生林立峰因涉嫌绑架罪被刑拘,拘押在吴川市第二看守所,不到24小时就死亡。湛江人民检察院在未立案和未经家属同意强行尸检,林立峰断7条肋骨,两大块瘀青,内腔大量出血,颅脑损伤,湛江检察院认为医生抢救时做人工呼吸所致,尸体表面伤痕累累,认为损伤不足以致死,且不肯给尸检报告和调查报告,只口头告知,结论是“24小时狂躁”后心脏病死。当地警jing方解释,讯问林立峰时,他一句话也不应答,且见人就踢,并吐口水,不听制止,民jing警只好加强看守,期间没有发现有人打到林立峰。

  “狂躁后发病死亡”的死亡理由,不但死者家属不相信,公众质疑,估计连抛出这个理由的当事者自己也觉得难以立脚。因为这种解释既荒唐又可笑,缺乏合理性。难怪此论一出,就在网上遭来骂声一片,网民痛斥吴川公安当局是在强奸民意,在愚弄公众的智商和情商。

  从笔者有限的医学常识理解,造成一个身强体壮的青年人猝死的疾病应当不多。且不说林立峰具体死因如何,鉴定是一门科学,既然相信自己的检验结论是正确的,是经得起考验的,那么,请独立第三方来作重新鉴定,岂不是更有力地消除各种怀疑,证明自己的公平公正吗?为什么要拒绝家属的这一合理要求,剥夺家属应有的权利呢?依我看,却是经过认真思考后的一种故意狡辩。这是因为,“生病致死”在于死者自身,而与外界无干。这样就能起到减轻责任,逃避处罚的目的。如果说嫌疑人病死警jing方有什么责任的话,那顶多就是管理不力,照顾不周而已。甚至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做出一副“早知其身体有病,现场就开枪打死他”的无辜状,即便管理者有责任,也顶多是受到纪律上的处分。

  除此之外,没有比病死更好的理由,加上有“躲猫猫”这样前车之鉴,机械性死亡和意外性死亡都会对责任上的牵连。如果若林立峰的确系两名民jing警刑讯逼供迫害而死,除了纪律上的处分,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用“因病猝死”就能更大程度规避风险,转移矛盾。

  但不论怎么辩解,在伤痕满身和断7条肋骨的事实面前,一切解释都逃不掉嫌疑人被虐待的事实,试问,医生能把肋骨压断7条吗?心脏病死内腔会大量出血吗?民jing警加强看守能把身体看得伤痕累累吗?从“林立峰身上怎么会出现那么多伤痕,民jing警表示不清楚。”这句报道反映出一个问题,即警jing方为了辩解,已经无暇顾及事实本身。作为掌握证明,洞悉原因的警jing方,其特权思想,使某些人变得无知;出于对责任的逃避又让一些人很无耻,最后以一个无赖的形象来混淆是非,掩盖事实。

  其实,比林立峰死亡更可怕是警jing方对待事件的态度及由此暴露的问题,一是说明“躲猫猫”事件对于警jing方的整肃行动还没有到位,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还依旧存在;二是体现出我们的民jing警队伍的确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需要从源头上来整顿民jing警队伍,否则类似事件将会重演。更严重的是,如果此事处理不当,这将进一步降低警jing方的形象,引发公众更大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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