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郑玉伟事件....
2007年2月12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泰山区法院第243号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9日,泰山区法院又作出(2007)泰山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依然判定段海申为肇事司机,基本事实证据与第一次判决无异。
2007年9月17日,泰安市中院再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27日,泰山区法院又作出(2007)第292号判决,这时候认定的车主已经由之前几次认定的袁现波、任军营、郭军营等人改成了盗车团伙的另一犯人段国强。但肇事司机依然是段海申,肇事车依然认定为豫J14316的“蓝黑色桑塔纳轿车”。
2008年3月10日,泰安中院作出(2008)泰刑一终字第15号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6月1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向被害人家属下达(2010)泰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告知“由于此案案发至侦破相距时间较长,虽然登记为豫J14316号车的所有权几经变更,在某些情节上不尽完全一致,但从现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分析,本案的基本事实、情节是一致的。从案卷材料看,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侦查、排查,排除了合理怀疑,结合相关证据,最终认定段海申系交通肇事者是有充分依据的。”
然而,郑平西并不认为车身颜色的变化属于“枝节问题”,他坚持认为司法机关在有意造假包庇“真正的肇事者”。一辆车2001年是白色,2002年肇事的时候是蓝黑色,2005年被另一些偷车犯盗窃的时候是白色,2006年取证的时候又变黑色,之后的年检记录又是白色??让他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