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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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孝行天下 ]创建于2011年07月11日

暴雨外出有无过错

发布时间:2011-07-11 19:23:42      发布人: 一米阳光

  天河区水务局同时认为,事发当晚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李淑芬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告警示,尽量留在安全地方,但其仍外出。据报案人称,当时其直接走在那条约20厘米宽的水泥栏杆上,认为李淑芬一系列不恰当的行为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

  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淑芬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在事发当晚,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常人都会采取暂时躲避、尽量待在安全地带的做法。但是受害人却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中,于河涌和路面之间的防护栏上行走,以致不慎跌入河涌溺死。按一般人理解,该防护栏应为防止行人掉入河涌的防护设施,受害人在该护栏上行走是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因此受害人本身对于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就此判定受害人承担70%的责任。

  而天河区水务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河涌以及河涌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排水等附属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涉事防护栏的高度和宽度,其警示功能在暴雨天气中未能突显,让身处当时环境的受害人存在侥幸心理,走在该护栏上。

  此外,未作任何警示标志警告路人该处有河涌,注意危险。且事发地点的河涌位于城市中,靠近大马路,属于交通繁忙路段,平时行人较多,作为河涌的管理者,应相应提高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被告在护栏上加设了铁栏杆,也说明此种危险存在事实上的可控制性。

  天河区水务局未能及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未尽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就此判定水务局承担30%的责任。

  最终,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决天河区水务局赔偿受害人李淑芬父母物质性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3.5万余元。鉴于本次事件导致受害人死亡,给受害人父母即两原告身心带来巨大的创伤,结合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责任分担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天河区水务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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