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车陂涌坠落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及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元岗街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李淑芬当晚途经天源路汽车修配厂旁边排水河道不慎坠入河涌是事实。至于天河区水务局的主张只是一种推测,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结合现场勘察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析,推断出事发当晚的情形为:河涌与路面之间有一道完整的水泥柱防护栏相隔开,其中靠近大马路人行道红色防护栏高 60厘米、宽26厘米,向西侧延伸的绿色防护栏高51厘米、宽14厘米(即证人指认受害人坠河的地方),当时由于暴雨导致路面积水,其中路面积水与护栏之间的高度大约为10厘米,光线良好,可以区分地面与水泥柱,受害人是站在水泥柱上不慎后仰跌入河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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