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玉明酒后失足坠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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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整件事的说法

发布时间:2012-04-23 09:30:49      发布人: 孝爱天使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哈申认为:这是一起受害人因醉酒对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控制力极低的情况下,周围的人又未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案件。因此责任的承担是本案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大量饮酒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但却没有引起重视,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歌厅业主以及8名同饮者未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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