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玉明酒后失足坠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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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与包玉明同饮者被判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2-04-23 09:29:35      发布人: 孝爱天使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对受害人的死亡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的数额、范围和依据。受害人包玉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大量饮酒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应对其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张梅组织同学聚会属于正常社交活动,该行为并无过错,但是受害人包玉明聚会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思维以及行为控制能力低,8名同学作为同饮者,未对醉酒者尽到适当的注意、照顾、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歌厅是公共服务场所,但是楼梯两侧都没有扶手,不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8名同饮者以及歌厅业主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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