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民警要求王运华出示有关车辆的手续
原告吴小香是王运华的妻子,均从事运送面包的工作。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称,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20时30分,天河公安分局下属珠吉派出所巡逻民警程某及治安员在珠村柴栏田北社新村路段巡逻,遇王运华骑电动自行车在此经过。因王运华所骑保时捷牌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牌,巡逻民警要求王运华出示有关车辆的手续。
因王运华无法提供相关手续又未悬挂车辆牌照,巡逻民警认为该车存在被盗抢嫌疑,就口头告知王运华要对该车予以扣留。王运华依照巡逻民警指令将货物卸下后,巡逻民警指派一名随行的治安员将电动自行车推回派出所并带领其他治安员继续在辖区巡逻。
当天21时20分许,王运华坐在珠吉街派出所外花基上时突然病发,随即卧倒在花基旁的地面上。民警立即通知120急救人员到场。约10分钟后,120赶到。5月23日中午,王运华因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认为,王运华入院时并无外伤,其死因是高血压Ⅲ期半右基底节脑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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