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巴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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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孝行天下 ]创建于2012年05月25日

归国后安置安置地点

发布时间:2012-05-25 17:05:52      发布人: 孝行天下
编辑本段  在天山北部的斋尔等地暂行安置及其经过
  乾隆三十六年(1771) 三月,署理定边左副将军车布登札布奏报俄方派人来告土尔扈特举部东归这一消息后,清廷就开始考虑指地安置问题。起初由于不知道东归人数的多寡,伊犁将军伊勒图提出如果来的人数在数千之内,即在伊犁附近地方安置;如果人数较多,则将其首领遣往朝觐,然后留在京城,其部众或安置在所辖察哈尔地方,或安置在内扎萨克蒙古地方。乾隆帝认为伊勒图极其不明事理,只想躲避了事,指出应安置土尔扈特人众于额尔齐斯河一带,而让土尔扈特首领朝觐,只是意在开导晓谕,命其严加管束部众。不久,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安泰得知要将来归人众安置于其所辖地方,也以塔尔巴哈台地方储备之粮无多,且靠近俄罗斯边界,提出安置于天山迤南或伊犁地区。安泰这种逃避责任的态度,同样遭到了乾隆帝的严厉训斥。乾隆帝认为,既不能安置于天山南部,也不能安置于伊犁附近地方。因为伊犁地方控扼天山南北,此前业已移住满洲、锡伯、索伦、厄鲁特官兵,已无更多闲地可供安置,况且伊犁地方靠近哈萨克、布鲁特,不便防范逃窜。可以说,如此限定的结果,也只有天山北部离伊犁稍远的某个地方可以安置。随着土尔扈特部众的陆续来归,及至六月十八日,乾隆帝在颁降伊犁将军伊勒图等人的上谕中讲:“若此辈一齐前来,我等尚需略加考虑,将伊等分散安置。今此辈各自行走,相继而来,我等办理之际,无需费力。此辈之中,若有杜尔伯特、乌梁海之人,除即安置于杜尔伯特、乌梁海地方外,土尔扈特、绰罗斯等人,理应另行指地安置之。指地安置时,若安插伊犁之哈沁、沙喇伯勒等地,则与西界较近,易于伊等逃窜;乌鲁木齐附近之地,又临近我巴里坤驿道,均不得安置伊等。朕惟,若将伊等安置于塔尔巴哈台以东,科布多以西,额尔齐斯、博罗塔拉、额敏、斋尔等地,方善。”1从这道上谕中不难看出,清廷对西迁百余年后回归的土尔扈特部落是抱有一定戒心的,由于担心土尔扈特人再次迁走,故而不敢安置于靠近边界的地方;同时又担心土尔扈特人对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也不敢安置于通往内地的乌鲁木齐、巴里坤这些军事重镇附近。应当说,这道上谕是乾隆帝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较为成熟的想法。在时隔数日之后,乾隆帝再次谕令伊勒图,强调务使土尔扈特部众住于博罗塔拉、额尔齐斯、斋尔这些远离重要城镇,不妨碍台站交通,且与哈萨克、喀尔喀蒙古等换取牛羊近便的地方。分散安置  除了在具体地点上考虑安全之外,针对土尔扈特部众的安置问题,清廷有一贯的策略,就是要分散安置,互不统属,各管其众。这一方面是出于接济方便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其目的是“以分其势”。渥巴锡、策伯克多尔济本是汗王之后,乾隆帝打算等他们到木兰朝觐之后,均皆分封,各管其众,互不兼辖。因此要求伊勒图等在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务使土尔扈特人分地而居,各个游牧地之间须有一定距离,使之互不相干。伊勒图等遵照乾隆的旨意拟定了安置方案并具折奏称:“新旧土尔扈特人众由和布克赛尔、斋尔直至额尔齐斯挨次安置,和硕特人众安置于额林哈毕尔噶之古尔班济尔噶朗等地。除此之外,又有绰罗斯、辉特人众及跟随喇嘛等、因无台吉而兼附于现归台吉等之人众,彼等均为小股,各自人数原本无多,倘兼附土尔扈特安置,或兼附和硕特安置,则土尔扈特、和硕特二部人口众多,久而久之,以此等小股人等为彼等所带回,必为彼等所兼并,于事无益。经奴才等商议,将此人众,均令暂住伊犁,遣派侍卫、员弁照料,供应口粮,候旨办理。”2 就是说,除了留在伊犁的一部分人和遣往额林哈毕尔噶之古尔班济尔噶朗的和硕特人以外,其余土尔扈特人众要挨次安置在自和布克赛尔、斋尔至额尔齐斯一带地方。这一安置方案,因符合乾隆帝的意图获准实施。物质支持  乾隆帝考虑到时任伊犁将军的伊勒图办事经验不多,且不懂蒙古语,故命办事经验丰富、又略懂蒙古语的钦差大臣舒赫德署理伊犁将军,而将伊勒图调任乌什参赞大臣,后又调任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同时,对陆续到来的土尔扈特部众,随到随接济,随到随安置。东归队伍出发时,“土尔扈特人众约为三万数千户、十五万余口,和硕特人众二千余户、一万余口,又绰罗斯、辉特及跟随喇嘛等二千户、近一万口”,3共计17 万人,回归途中折损过半,最后渡过伊犁河的有15 793户、66 073人。其中,渥巴锡部众在伏尔加河时,“其部众原为二万余户、十一万余口,今已渡伊犁河者,计有八千二百五十一户、三万五千九百零九口”。4 如此众多的人口,要顺利移往斋尔等地亦非易事。据当时的统计,对陆续抵达伊犁地区的土尔扈特、和硕特等部众,动用当地从哈萨克易获之羊10 000余只、仓存粮食10 000石,每10 人给羊1 只,每人给粮1斗,以作路途口粮。委派满洲协领巴虎、前锋协领胡图克、防御八十四,厄鲁特额外副总管博罗胡尔噶、佐领萨音讷木库、额外佐领巴图锡等员,自乾隆三十六年(1771) 六月十七日开始,督率土尔扈特部众渡过伊犁河,陆续迁往斋尔地方。又委派满洲佐领胡图可、厄鲁特额外佐领博罗辉等员,督率和硕特部众渡过伊犁河,迁往乌鲁木齐所属古尔班济尔噶朗地方。
  当土尔扈特部众尚在前往安置地途中时,伊勒图考虑到分别安置各指定地点后接济粮食较为困难,于是奏称:“现遣往和布克赛尔、斋尔、济尔噶朗等地人等,复由塔勒齐散给口食羊只。惟看得,彼等极为疲惫者众,有牲畜者寡,况又赢瘦。奴才等适才所奏由和布克赛尔至额尔齐斯依次安置地方,距斋尔较远,倘若务将彼等送至指定地方,难免路途又复受损。斋尔地方尚属宽敞,彼等之牲畜无多,尚可暂行居住,况距塔尔巴哈台又近,便于接济彼等口粮。倘若塔尔巴哈台粮石不敷,由伊犁、乌鲁木齐接济亦为近便。此等人众,倘准暂住斋尔过冬,明春再行遣往,则便利多多。适才舒赫德在途察看其行走情形后,咨行奴才者亦与此同。故奴才当即札饬安泰,俟土尔扈特部众抵达斋尔,即将彼等暂行尽数安置于彼,接济口粮过冬。”6 乾隆帝从实际考虑,也赞同伊勒图的这一建议,认为土尔扈特部众经过长途跋涉,备显窘迫,当务之急,应是解决口粮问题,而调运口粮,还需考虑近便,应在斋尔地方暂行集中安置,以便安全越冬。这样,除和硕特部众仍移往古尔班济尔噶朗地方和土尔扈特部众内老弱病残者暂留伊犁调养外,其余人众全部遣往“位于绰尔东北五十里,逾山而至,东北至额敏三百里,地广绕水草”7 的斋尔地方过冬,其暂住地基本分布情况为渥巴锡部众在博湖图,策伯克多尔济、舍楞部众在纳穆,巴木巴尔、旺丹、博罗、默们图部众分别在楚尔、多罗诺图、乌兰霍托、舒鲁岱等地。永久居住  将所有回归人众安顿于暂住地之后,清廷始得从容考虑这些人的永久居住地问题。自乾隆三十六年(1771) 十月至三十七年(1772) 正月,经反复斟酌,清廷最后确定来归人众的居住地最终安排:策伯克多尔济部众,移住和布克赛尔;巴木巴尔部众,移住济尔噶朗;默们图部众,移住精河;舍楞部众,移住科布多所属青吉勒等地;和硕特部
渥巴锡相关书籍众,移住珠尔都斯。惟有渥巴锡部众继续留居斋尔地方,而且一部分老弱病残者仍住伊犁调养。无法归国部落  1771年1月16日,土尔扈特部落的人民反抗俄国压迫,举行起义回归祖国时,由于伏尔加河一直没有封冻,无法把回归祖国的消息及时传给西岸的卡尔梅克人,这些卡尔梅克人就留居在俄国。“当时在西岸没有东归祖国的卡尔梅克人(苏联科学院编《卡尔梅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史纲》第221页,莫斯科,1967年版。)”有4700帐,其中有杜尔伯特部落10000多人,土尔扈特部落8000多人,和硕特部落3000多人。为了防止他们东归祖国,沙皇军队一直包围了他们十几年,不准他们离开伏尔加河沿岸。自1771年至1775年有2000多人小规模的、分散的,巧妙利用游牧的方式回到祖国,清朝政府都很好地给予了安置。1775年以后,俄国政府对留居的人严禁四处游牧,使这批卫拉特人至今留居俄国。酝酿回归  土尔扈特人回归祖国以后,留居俄国的卡尔梅克人也在酝酿回归,准备冬季到来举事。1771年10月19日,俄国女沙皇叶卡特琳娜二世,赶紧下令取消土尔扈特汗国,成立了卡尔梅克管理处,由阿斯特拉罕省务厅直辖管理,省长作为最高监督,选派了一大批俄国警官去卡尔梅克部维持治安。1772年,阿斯特拉罕卡尔梅克管理处又下设了札尔固法庭,由3个主要部落——土尔扈特部落、和硕特部落和杜尔伯特部落推选3名代表组成,按古代的卡尔梅克人法典和法规审理,法庭裁决由省长批准。又把鼓动群众回归的3大部落的领袖:杜尔伯特的台吉策伯克乌巴什、和硕特的台吉杨德克、土尔扈特的台吉阿沙尔瑚召集到彼得堡,女沙皇又用各种宴请规劝并耐心说服他们。但这3位台吉软禁威胁不了,好言利诱哄骗不了。“1774年4月,俄国政府的官员将杨德克和阿沙尔瑚在一次聚会上毒死了,策伯克乌巴什侥幸逃脱(帕里莫夫著,许淑明译,《卡尔梅克人在俄国境内时期的历史概况》第86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虽然鼓动东归祖国的首领们给镇压下去了,但是激起了卡尔梅克人的更大不满。1774年,俄国农民普加乔夫领导的农民起义,蔓延到卡尔梅克人的驻地,8月15日,俄军首领阿·敦杜科夫公爵,让卡尔梅克领主车臣多尔济率军联合去镇压普加乔夫农民起义。车臣多尔济不但不援助俄军,反而和卡尔梅克长老及首领们商量后,派出代表和普加乔夫联合起来反对俄国政府,普加乔夫亲自接见卡尔梅克的各路王公和卡尔梅克人,他们联合起来打败了俄军,并占领了不少俄军的城镇。8月25日,普加乔夫农民起义军不幸兵败撤走,俄国政府追问卡尔梅克首领和普加乔夫共同进攻俄军的原因,“卡尔梅克首领以‘诈降’的原因搪塞过去(《阿斯特拉罕卡尔梅克档案》第78页,1774年案卷,第246号,96捆。)),”使俄国政府毫无办法。1786年,“阿斯特拉罕总督波焦金下命令撤消了阿斯特拉罕的卡尔梅克法庭札尔固和卡尔梅克管理处,卡尔梅克人的诉讼案件转交县级法庭处理。(帕里莫夫著,许淑明译《卡尔梅克人在俄国境内时期的历史概况》第93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只是在阿斯特拉罕设立了卡尔梅克军需处,由一名俄国政府官员任主要负责人,还有3名卡尔梅克领导和3名宰桑为办事员,主要是征收赋税和征兵。军需处遭到卡尔梅克人强烈的反对,军需处被迫撤消。波焦金的命令落空,1788年又成立了卡尔梅克办事处,并搬到阿斯特拉罕,以利省长控制。这个机构,还是遭到卡尔梅克人的普遍不满,俄国政府再次变换花样,于1797年又撤消了卡尔梅克办事处而成立了卡尔梅克公署。“1801年10月26日,任命杜尔伯特首领丘切伊·通杜托夫为卡尔梅克公署的总督,并赐给了旗子、马刀、铠甲、貂皮大衣和帽子。(《阿斯特拉罕卡尔梅克档案》第56页,1801年案卷,第211号,82捆)”并任命索宾为卡尔梅克人首席喇嘛,恢复了卡尔梅克法庭札尔固。在总督之下,由8位民众代表——宰桑组成,并发出特别指令:卡尔梅克藏传佛教僧侣,允许有宗教仪式的自由,赐给卡尔梅克人权力和特权,规定在职务需要时,才允许干涉卡尔梅克人的事务,任命卡尔梅克人警察总长,为卡尔梅克事务的领导者,马卡罗夫被任命为第一任警察总长,各兀鲁思维持治安的警察区长听其指挥。卡尔梅克人除受俄国阿斯特拉罕省警务厅管理外,还受俄国政府外务委员会管辖。俄国政府对卡尔梅克人控制进一步增强了,卡尔梅克人几乎失去了一切卡尔梅克汗国的权力。由于俄国政府直接插手札尔固的审判工作并且规定用俄国的法律进行审判,而且在卡尔梅克人驻地俄国警察遍地,他们随意捉拿拘捕人,使人民感到现在过的“是地狱般的生活(帕里莫夫著,许淑明译《卡尔梅克在俄国境内时期的历史概况》第110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到了“最痛苦的深渊中”(《阿斯特拉罕卡尔梅克档案》1821案卷,第1045号,第131卷)。由于人民有冤无处诉,是非得不到分辨,草原法庭混乱不堪,而卡尔梅克人又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予以审判。俄国人对卡尔梅克人的法律不了解,而且态度冷酷无情,不理不睬。在这种情况下,俄国政府为了平息卡尔梅克人的众怒,1821年撤消了马卡罗夫的警察总长,又任命了卡哈诺夫为警务总长。他上台之后,在1822年3月20日,在阿斯特拉罕以南一百俄里的里海岸边津齐林村召开会议,制定了一部法规。签字的有土尔扈特领主阿木哈,氏族的首领翰齐尔,兀鲁思首领莫库先,喇嘛根库藏巴格素尔,宰桑佐德巴、藏巴和巴克萨尔德木奇;和硕特王爷车尔贝丘缅涅夫,宰桑巴图尔;杜尔伯特领主额尔得尼台吉,宰桑巴德巴、杨德克、兀鲁思女领主纳德木特,额尔德尼巴克夏喇嘛,宰桑乌巴什等16人。《津齐林法规》经过几天酝酿,于3月31日,有39人签字、按手印、盖图章进行了所谓的多数卡尔梅克领主通过的程序。《津齐林法规》却遭到土尔扈特青年领主策凌乌巴什和杜尔伯特领主翰齐尔·哈布楚科夫坚决反对。一是认为应当彻底恢复《卫拉特法典》和《敦多克达什法规》。二是认为这个法规不适合卡尔梅克人。三是它通过警务总长念了一遍,就强迫签了字、按了手印、盖了图章了事。四是卡哈诺夫因为策凌乌巴什和翰齐尔·哈布楚科夫迟到污辱他们,说策凌乌巴什18岁结婚,像小骚狗。因当时俄国的法律规定是20岁结婚,而《卫拉特法典》规定结婚年龄是16岁。策凌乌巴什认为卡哈诺夫不尊重古老的《卫拉特法典》,而警务总长卡哈诺夫不但不听意见,反而污蔑两位青年首领的母亲是“行为放荡的女领主(策凌乌巴什的岳母是翰齐尔·哈布楚科夫的生母),他们是受其母巴克乌什的挑唆来胡闹的”。俄国警务总长无耻地对女首领巴克乌什的诽谤和人格侮辱,激怒了卡尔梅克人。“1822年10月,巴克乌什带领一千多人袭击了警务总长,他狼狈溃逃(《阿斯特拉罕卡尔梅克案卷》第3-4页,1822年案卷,第1054号,133捆,第4卷。),”巴克乌什又捉住了卡哈诺夫并予以毒打,洗劫了他的办事处,并把他交给总督。俄国阿斯特拉罕总督波波夫不但没有指责女首领巴克乌什半句,反而表扬了她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行为。立即给俄国政府外交部亚洲司和俄国政府写信,请求撤掉卡哈诺夫的警务总长职务,以平息卡尔梅克人的愤怒。这件事传遍了整个草原。卡哈诺夫向俄国政府阿斯特拉罕边区总长官叶尔莫洛夫报告事件的经过,以及波波夫的偏袒,请求派专员予以调查。经过调查,1823年10月25日叶尔莫洛夫解除了卡哈诺夫卡尔梅克警务总长的职务。“由于他怂恿卡尔梅克人中间的骚乱和风波,应交付法庭”。叶尔莫洛夫派人于1823年和1824年,在卡尔梅克草原进行《津齐林法规》情况的调查。1825年3月11日,公布了《卡尔梅克族管理条例》,俄国政府提都没敢提《津齐林法规》中的一个字,只是1825年卡尔梅克管理事务委员会内部编写的《卫拉特蒙古法规条令汇编》,附着津齐林会议的决议,于1827年报到俄国政府,俄国政府未敢批准。1834年和1847年,俄国政府关于《卡尔梅克管理条例》也没有提到这部法规(N·列昂托维奇著《论俄国异族人的法律史》第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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