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军:外交人员核心价值观刍议(2)
将某一社会群体或行业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按照“简洁、清晰、易记、深刻”的原则抽象出来,构成核心价值观,绝非轻而易举之事,这里权且提出判别核心价值观的若干参考标准。
1、普遍性
各国对外交人员职业操守的要求大体上是相近的。外交行业内人士包括国外同行普遍认可的核心理念、价值、素质、能力应在其中体现出来。比如,外交官都热爱自己的国家,忠诚地履行祖国的重托。
2、特殊性
外交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又是特殊的,特别是在驻外使领馆一线工作时更显其特殊性。同时,我国外交工作从不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不搞价值观输出,这种差异性也是有目共睹的。(4)
3、崇高性
由于核心价值观属于主流社会倡导的精神世界最根本的范畴,而外交工作的特质仅靠遵循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与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无法支撑的,其中体现出的崇高的奉献精神和自我牺牲精神理应纳入核心价值观中来。
4、稳定性
核心价值观在一定时期内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性,才能起到示范作用,才有可能争相效仿。最好的办法是把核心价值观纳入法律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新确立的核心价值观如果能与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结合起来,就会相对稳定些。
5、时代性
50年代以周总理提出的十六字方针为代表的外交部优良传统,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在外交领域的集中体现,至今仍是构建外交人员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源泉。同时,核心价值观也必须体现时代要求,与时俱进,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才能富有强大生命力和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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