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我的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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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清明节再追忆:父亲,孩儿已经了了您生前的心愿

发布时间:2020-04-04 13:10:39      发布人: 晋中家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父亲是什么1.jpg

三十年的谎言骗局  终于在六年间揭穿

寿阳**违背历史、虚假反馈,导致国家机关做出错误判定。

2013年10月16日网上投诉回复副本.jpg一、关于合作商店的归属与闫平让身份确认问题。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所称“合作商店”;《报告》(一)已经阐明:“合作商店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归口管理下,购销业务全部纳入了计划轨道,分配上大多数实行了固定工资制。同时,近几年安排了一批知识青年和复员军人到合作商店,这部分人已占合作商店现有总人数的一半,发展了党、团组织,加强了企业的**

《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称:经寿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调查,1985年闫平让多次请求办理退休并由儿子接班,办理退休时的工作单位为上湖合作小组。

闫平让于1956年公私合营进入上湖供销社,因为没有文化,工作中服从组织,1963年被时任主任庞逢春一句“停薪留职”的劝道,自谋职业,因此户口一直保留非农业户口,随着一任一任主任的交替,加之闫先生没文化,篡改了原任主任的本意,根本不知情的闫先生人事结果被改写为精简下放,导致闫先生23年拖着伤残的躯体露宿街头以看场子维生,直至八十年代,国家政策对冤假错案的纠正,闫先生才看到了希望。1985年在政策压力下,寿阳县供销社不得不对闫先生问题予以纠正,本该让时年58岁的闫先生恢复工作,但时任寿阳县供销社人事股长郭明文说:“不用上班了,办了退休让孩子接个班算了,至于退休工资问题,你属于供销社合作人员,当时还没有政策,等有了政策再办理”,闫先生深感满足、欣然答应,这才是真正的事实。这样一个“没有政策”的谎言,一拖就是三十年。

上述足以证明上湖合作小组隶属上湖供销社管理,因此闫平让属于上湖供销社职工,《意见》称闫平让所在的合作小组已经不存在,不属于供销社职工”的言论与法相悖,歪曲事实。

二、关于合作人员退休问题及退休金支付渠道

 《意见》称经寿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调查,1985年闫平让多次请求办理退休并由儿子接班,办理退休时的工作单位为上湖合作小组,退休金理应由上湖合作小组支付”,

《报告》一,明确指出:退休实施范围,包括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归口**的合作商店中的正式成员。退休条件,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办法的规定执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一条明确说明:对于过去合并进来或借用到供销社的原合作商店的人员,如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并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子女顶替如何处理,可按省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虽仍有原单位,但已在供销社工作年限较长,又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合作商店的退休办法办理,费用由供销社负担”。

有国务院批复《报告》和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已经很明确“合作人员退休问题及退休金支付渠道”,寿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向山西省委、省府、国家信访机关乃至寿阳县委##主要**反馈报告中竟然编造据原任县社老**记忆,在当时闫平让要求办理退休时,就曾给他说过,办退休后只能在合作小组领退休金的歪理邪说,这一与政策相悖的说辞,足以佐证了县社**“欺骗事实”的真实性。难道这不是标准的行政不作为吗?难道这不是对党在基层政策的篡改?也正因为存在如此歪曲中央、国务院政策的基层**,才把群众领上了骂##、恨中央的道路,才迫使好多无奈人披着风险和罪名走上了越级、进京上访的道路。党的信仰去哪里了?##的公信力在哪里?还不是让这类**败坏了。

三、关于闫平让儿子接班恰还是1985年。

《报告》六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作商店在城乡商业、 饮食、 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统一安排市场,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应当本着“减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充。有的地方合作商店人员不足,可在国家下达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增人指标内予以补充。上述增加的人员,应算集体所有制职工。1985年3月在闫平让办理退休后,其儿子闫焕英于同年9月份办理接班手续,进入上湖供销社工作。上湖供销社集体户口簿非农业人口中的闫平让同时更换为闫焕英。这一事项符合政策,无可厚非。

在省委省府、国家信访部门乃至县委舆情调查中,县供销社**歪曲事实、信口雌黄编造说“闫焕英是在人情照护、出于照顾下接的班”。这种说辞编得太荒唐,更可笑。1985年社会还趋于一个正规、严肃时期,供销社还是一个“香饽饽”,正值国家政策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寿阳县供销社在政策的压力下给闫平让办理退休、让儿子接班。夸张一点讲,那个时候就连县级最高行政长官都不可能有轻易为自己的子女拿一份“市民户口”的能力和胆量,况且还要安排了工作,如果不是政策威力,县社哪个**有如此大的能力,仅凭一声招呼就敢随便将一个农民瞬间变为“带有商品粮的集体所有制工人”?说这样话的**不用说对党不尊,就是对自己、对上司也太不负责任了。是的,县供销社曾经有过一段人事乱象,那是1988、1989年就是这几位人事**亲手制造了寿阳供销系统史无前例的非子女接班事件和中高职称评定,档案大肆改编、农户一夜转非、亲信全部安插、工龄瞬间高悬。但肯定一点1985年一切手续、程序是非常规范的,假如1985年就像县社人事股长(后任县社副主任)郭明文说的那样“人情安排”,闫平让的工作根本轮不上其子接替,早被别人占领了,还有点思维、公正的县社**说这不会成为事实吗?

四、关于闫平让档案问题

在寿阳县舆情调查问询寿阳县社关于闫平让档案情况时,县社**均为找不到回应,当问及时任县社人事股长(后任县社副主任)时,郭明文声称“好像没有见过”。是事实,还是谎言?

1985年闫平让在纠正历史错误时,时任县社人事股长郭明文愤然从文件柜将闫平让人事档案摔出,在强力证据、证明、政策下,在闫平让提出要求复职时,郭明文说“不用上班了,办了退休让孩子接个班算了,至于退休工资问题,你属于供销社合作人员,当时还没有政策,等有了政策再办理”, 经过郭明文做工作,达成了闫平让办理退休、闫焕英接班的事实,在提交退休申请后,出具了《工人退休证》,《工人退休证》核定有明确的退休金。从纠正历史错误到提请退休、从儿子接班到退休金核定,一系列基础工作都是以闫平让人事档案为依据的,为什么今天却找不见档案了呢?这些只有县社**或人事部门才能说得清楚。

五、至于闫平让未参加养老金统筹问题

《调查反馈》称我县供销社系统依据政策规定从1994年7月1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闫平让所在的合作小组已经不存在,又不属于供销社职工,所以未参加养老金统筹”,前面有关供销合作小组、合作小组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费用渠道、闫平让本人在供销社的身份已经很明确,所谓“不存在”、“不属于”是县供销社违背政策的诡辩,当权者“以私权力当道,置法律与政策于不顾”,把党给民众的红利政策打入死牢,使得人民的利益被扼杀,《调查反馈》中借用各种借口,故意导致闫平让养老金没有被纳入统筹,这一问题正是县社**官僚和残酷的铁证。闫平让是1985年退休的,那时国家还没有实行养老统筹制度,所以闫平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即可享受退休金的,今天无法核发退休金已成事实,无法兑现的责任归属哪里相对明确,如何处理也很明确。

寿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调查反馈中所说上湖合作小组”全称应当为:寿阳县上湖供销社合作小组(隶属于上湖供销社主管),反应中只称“上湖合作小组”有故意将上湖供销社与其隶属上湖合作小组关系扯脱造假嫌疑;

事实上合作小组是供销社组成部分,也正是【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所称“合作商店”;《报告》(一)已经阐明:“合作商店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归口管理下.........

所以未参加养老金统筹”,无论县供销社**如何编造都无法改变闫平让属于供销社合作人员的事实,至于养老保险问题,在1985年办理退休时还没有“养老保险” 制度一说,国务院批复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的这个报告就是专门指向合作人员的和《供销合作总社给陕西省社复函》明确说明了合作人员退休费、丧葬费、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因此《调查反馈》称退休金理应由上湖合作小组支付”与政策相悖。 

退休实施范围,包括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归口**的合作商店中的正式成员。退休条件,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办法的规定执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借用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问题给陕西省供销社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一条明确说明:“对于过去合并进来或借用到供销社的原合作商店的人员,如原单位已不存在,本人并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112号文‘凡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费以及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均由供销社负担。子女顶替如何处理,可按省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虽仍有原单位,但已在供销社工作年限较长,又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合作商店的退休办法办理,费用由供销社负担”。

其二、寿阳**违背政策严肃性,引导百姓骂##

关于闫平让为儿子接班问题,关于“闫平让所在的合作小组已经不存在,又不属于供销社职工”这一问题,殊不知寿阳县供销社**是真的不懂政策,还是故意为抵抗闫平让退休工资而否定历史、编造假报告蒙骗省委、省府、国家机关呢?

(一)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53~56年进行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生产资料私有制要转制为集体所有制公私合营 指的是对私营企业的改造。中国共产党**的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二)公私合营: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国家派驻干部(公方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引起企业生产关系在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①企业由资本家所有变为公私共有,公方代表居于**地位。资本家开始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③企业盈利按“四马分肥”原则分配。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

1、闫先生是1956年积极响应“公私合营”精神,以其理发店为股份加入到供销社的,而不是单单一个理发员身份去供销社做零时工, 1956年1月25日国务院代总理兼商业部长陈云同志在第六次国务会上明确指出“现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工作仅仅是开始,并不是已经结束了。因为实现公私合营,需要清产核资,安排生产,改组企业,安置人员,组织专业公司,等等…….”就是在这样的政策之下,闫先生不仅成为了供销社固定职工,而且户口从农业进入了非农业行列。请问在计划经济时期,哪个年代临时工享受非农业待遇?

2、1962年,国家财政困难,对公职人员和市民户实行压缩,到农村去。1962年精简下放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事实,不知作为一个老人事干部是否能够掌握政策?闫先生是因为没有文化?1963年被时任上湖供销社主任庞逢春劝解办理停薪留职(三至五年),故户口仍然在供销社,就是因为没有文化蒙受了23年漂泊游离的冤屈,但期间仍然享受非农业待遇,直至1989年办理退休才由儿子顶进去、自己迁出;这样一个事实怎能被一个被党培养多少年而身居**干部的郭明文伙同县供销社同僚以及现任人事股长冀和平在今天歪曲事实,陷害良民呢?

事实:父亲只因为没有文化,工作中服从组织,1963年被时任主任庞逢春一句“停薪留职的”劝道,自谋职业,随着一任一任主任的交替,加之闫先生没文化,篡改了原任主任的本意,根本不知情的闫先生人事结果被改写为精简下放,导致闫先生23年拖着伤残的躯体露宿街头以看场子维生,直至八十年代,国家政策对冤假错案的纠正,闫先生才看到了希望。1985年在政策压力下,寿阳县供销社不得不对闫先生问题予以纠正,本该让时年58岁的闫先生恢复工作,但时任寿阳县供销社人事股长郭明文说:“不用上班了,办了退休让孩子接个班算了,至于退休工资问题,你属于供销社合作人员,当时还没有政策,等有了政策再办理”,闫先生深感满足、欣然答应,这才是真正的事实。就这样一个“没有政策”的谎言,一拖就是三十年。当我2012年找到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时候,才知道《报告》在1980年就已执行,也就是说在父亲办理退休的时候这个政策已经下达了,截至现在寿阳县社**仍以“没有见过这个文件”重蹈掩耳盗铃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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