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伦招嫖遭敲诈起杀机一说证据不足
合肥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详细论述了对辩护人提出的四点辩护理由即招嫖受敲诈、被害人有过错、过失致人死亡及无预谋犯罪不予采纳的原因。
招嫖遭敲诈起杀机一说证据不足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发生纠纷的过程没有旁观者,案件起因及犯罪动机只能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现场环境加以合理认定。因案发后被害人尸体第一时间被分解无法进行相关检验,现有证据证人肖某证言、被告人人身检查笔录及伤痕照片、被害人左手指甲擦拭物中含有被告人王继伦的DNA成份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证实双方因纠纷发生争执和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继伦用手扼住被害人颈部致其当场窒息而亡的事实。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及定案规则,关于本案起因及动机系因招嫖遭敲诈后,为防止丑行败露一节,仅有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不足为信。
“被害人有过错”无事实依据
关于被告人王继伦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经法庭调查,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般是指被害人实施了性质较为严重的违反法律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等的侵害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纠纷发生争执和打斗,而没有除被告人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有过错。
作为有认知能力的人,不能以此为借口,扼人颈部致人当场窒息死亡,辩护人的此节辩护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王继伦有杀人的主观意图
对于王继伦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理由,合肥市中院认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主观内容上的不同。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则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其发生,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