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次申诉中的一次 ——对(2001)浙法刑监字第1999-29号的异议
无数次申诉中的一次
——对(2001)浙法刑监字第1999-29号的异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齐奇院长:
作为申诉人,我们对(2001)浙法刑监字第1999-29号(以下简称“浙法刑监”)有如下异议和要求,敬请斟酌:
一 对(2001)浙法刑监字第1999-29号的异议
原判认定张翰庭犯杀害11名中共党员的罪状无事实依据,“浙法刑监”认定“张翰庭直接和间接谋害了共产党员梁耀南丶梁纯富丶梁甘泉丶梁开义丶李哲夫丶李先导丶陈宝山;进步青年梁耀东丶李敏先;公民颜西园丶陈元旺共计11人”与历史事实不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再次恳请重新复查。
1950年1月10日上午,原判(温岭县人民政府,县长张学义)以张翰庭杀害11名中共党员,犯恶霸罪,执行死刑,是张学义在公审大会上亲口宣佈的,也是1986年7月,温岭法院刚开始复查时庭长吕子君亲口转告家属的。原判并无“认定张翰庭直接和间接先后谋害11名进步青年和忠厚农民”字样,此系原始案卷被人篡改后的新说法——1986年6月,申诉人首次向邓小平提岀申诉,同年7月获习仲勋恩准,责成中央统战部长阎明复丶李贵“查清情况,酌情办理。”最后由温岭法院执行具体复查事宜。巧的是:不迟不早,正当温岭法院顺利复查丶走访当事人梁耀东后当事人当晚暴死户外之际,浙江高院“突然急调原始案卷去杭州,我们也因此无法继续复查。”(温岭法院院长梁启明语)迫于《文汇報》、《上海法制報》等的舆论压力,半年后的1987年初,省高院才将案卷发还温岭,此时此际始见到迥异于“杀害”的“谋害”新说法(见<87>温法刑二监字第4号)。是谁篡改?为什么篡改?!欲盖弥彰,均已不言自明!这是对严肃法律文书的肆意践踏,是典型的执法犯法。
《温岭县志》、《温岭党史资料通讯》、李康英证人证言均已阐明:梁耀南等8人或病死家中或病死狱中或死于土匪抢劫〔见证明附件一,二,三〕,均非被张翰庭“杀害”。温岭法院刑庭吕子君庭长于1987年复查后,更有已“死”37年余的梁耀东竟一直逍遥活着,两位“忠厚农民则是“查无此人”。原判认定此三人也是被张翰庭杀害的,真可谓荒谬绝伦,这是典型的为罗织罪名而加的莫须有。党史、县志等文献之所以权威,概在于它的严肃性和客观性。此等权威文献均无张翰庭杀人记载,原判却以“杀人罪”置张翰庭于死地。显然是错判,是冤案!
张翰庭1905年去日本留学,归来后一直在外做事直至1937年底,三十余年在外未回故里。1933年张翰庭尚在上海崇〈明〉启〈东〉海沙田局长任上,与故里的造闸罢工毫无牵连,哪来“報告伪政府”一说?《温岭县志》早将“张翰庭告密”一说删除。“浙法刑监”却还奉之为据!不感到滞后了吗?名为“复查,实为“复印”〈87〉温法刑二监字第4号,敷衍塞责而已。
1937年,梁耀南向县政府告发张翰庭漏米资敌,称:“豪绅张翰庭于金清港雇佣大型机帆船数艘,假借漁业供销合作社接济海上渔民口粮名义,偷运大米到上海敌占区。”史实是:1937年的温黄地区还没有大型机帆船,只有小型木帆船;必胜乡渔业供销合作社成立于1942年——1943年间,1937年尚无此组织;海关海门支关致瓯海大关便函称:“本月内(1937年9月),仅神福轮到港载有本地区的三千难民而无货物运还上海。”(存浙江省档案馆,编号60-1-1886卷)以上三点证明梁耀南告发事实虚假,“漏米资敌”一罪也被《温岭县志》定稿时删除。
史料记录:1938年8月,梁耀南受县长向大光之托,派李哲甫去大陈岛向海匪王仙金做招安工作。此事公开进行,知者甚众,谈不上秘密。不久县长易人,梁耀南遂以通匪罪于1939年4月被捕。如向大光不走,梁耀南就不会被捕,之所以被捕是县府的运作造成,和张翰庭无关联,更谈不上“告密”。1944年,张翰庭受专署之托,偕张心柏招安海匪王仙金股为护航队,从此台州海面太平。如张翰庭视招安为通匪,是犯罪,他岂会接受专署之托?
1939年4月,梁耀南被捕入狱,同年10月岀狱。因长期患胃溃疡身体虚弱,出狱后在家养病,两年又两月后于1941年12月26日病死家中,“浙法刑监”认定的“出狱不久”不符史实。
1937年梁耀南诬告张翰庭“漏米资敌”是一件事,1939年4月梁耀南入狱是另一件事,1941年12月梁耀南病死家中又是另一件事。“浙法刑监”却把这三件明显彼此孤立的事件有意串联在一起并模糊时间概念,无非是力图证明梁耀南是张翰庭害死的。这种欠缺光明磊落的做法是刻意拼凑,手段是卑劣的。
地下党组织如何“受到张翰庭的告密”?查遍《温岭县志》、《温岭党史资料通讯》等权威文献,均无一具体事例。如确有其事,此等权威文献决无不记之理。只不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梁纯富、梁甘泉、梁开义于1933年因造闸罢工被捕,梁纯富、梁甘泉1935年病死狱中,梁开义出狱后于1940年病死家中。李先导是“因劳累过度,肺病复发。”于1942年7月病死家中;李哲甫于1939年4月梁耀南被捕后逃亡,死于临海土匪抢劫;陈宝山于1939年4月梁耀南被捕后下海为匪,1945年病死家中。李敏先于1939年4月梁耀南被捕后逃亡,病死路上。(此段见证明附件一、三)
综观上述,已明白无误地说明:张翰庭没有杀人,原判认定的“杀害11名中共党 员”罪行不成立;张翰庭不存在“告密”亊实,“浙法刑监”复查认定的“直接和间接谋害……”也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贵院有重新复查的必要。
余下的通匪、公债、土地三问题更不值一驳,不愿在此多费笔墨,只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和160条规定,参与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辩论。
二 对原判证人证言和“浙法刑监”复查结论的质疑和要求
“浙法刑监”称:“有证人梁耀东、梁开松、叶亮、王紫霞、梁开法、李向光、陈元旺妻、施普福、李露声等证言证实,被告人张翰庭亦有供认在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上述所有证人证言均应先经法庭质证确认,再作定案的根据才有效。遗憾的是,此等证人证言无一经过法庭质证,严格地讲,这些证人证言属于审前证据,未经质证不能成为审判证据,因此是无效的。采纳未经质证的审前证人证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所在。囿于当年的历史环境,退一步,在申诉复查阶段,理应补上“质证”这一关键一环。“浙法刑监”为什么不这么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当时的环境下,处于专政的高压中,张翰庭临刑时三呼“天晓得!”即是他受冤屈的真正口供,所谓的“供认在案”可信度为零。
原判为了置张翰庭于死地,不惜将地主、伪乡长梁耀东,1939年下海为匪、1945年病死家中的陈宝山都封为“中共党 员”,这不有辱于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吗?梁纯富、梁甘泉、梁开义1933年入狱1935年病死,而张翰庭因几十年在外做事,到1937年才回故里,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亊,却因欲置张翰庭死地的需要而栽脏。为加重“罪行”,把自然死亡的李先导也记在张翰庭的账上。还嫌不够,再添两名“查无此人”的颜西园、陈元旺。如此造假作伪已达登峰造极之境!追究其根源则在于证人证言未被“质证”。对于原判认定张翰庭如此“杀人”,“浙法刑监”既自诩“认真复查”,为何避而不谈这一最关键问题?何来之被原判所用后被《温岭县志》所删的陈词滥调?这般依样画葫芦的处理方式只能说明“浙法刑监”对公民生命的极度漠视。据悉:1987年复查进行时,浙江高院孙沧付院长提议组织法庭调查,却被院长张学义否决。本该迥避的张学义——这位原判的制造者始终异乎寻常地掌控着本案的复査,如此不正常司法现象的顽固存在,本案“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也就成了必然。但是,孙沧1997年接受作家姚鲁采访时公开表过态:“张翰庭是好人!”2000年,省委统战部邢越生处长接待申诉人张克劬时也说过:“这是一起历史错案!当时我也参加调查的。”可见邪难压正。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精神,未得法庭质证的审前证人证言是无效的。“浙法刑监”却以这些无效证人证言为审判证据,断定“原判对其判处死刑是正确的。”因此,“浙法刑监”的复查结论也是非法无效的。
梁耀东女儿梁时珍1997年接受作家姚鲁采访时讲(见证明附件四、五):“…参加大会的人都是指派好的,叫(讼棍)王镇球第一个揭发……台上高呼口号,台下无人举手。张翰庭表情高傲,表示要申辩,主持开会的人不让他讲。县长张学义台上宣读判决书后,张翰庭是自己走的。走到小庙边的小路上时,我听到他大呼‘天晓得’好几声……”可知当年所谓“批斗大会”、“公审大会”是少数人策划操纵的,无群众基础。张翰庭的申辩权利被剥夺,他是宁死不屈大义凛然走向刑场的。对梁时珍所述情况,难道不该多问几个为什么吗?
为此,申诉人强烈要求:重新认真彻底深入基层复查张翰庭案;对证人证言进行认真甄别,补上“质证”一课;对伪证作出法律处理。
齐奇院长,请明察定夺。
申诉人(张翰庭子女):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张克劬 偕
张克欣 张纪荷 张纪全
张克勋 张克勖 同呈
2011-6-2
抄送: 中国民主同盟浙江省委员会
附证明附件:
一 《温岭县志》影印件
二 《温岭党史资料通讯》影印件
三 李康英证人证言影印件
四 梁时珍接受采访录音光盘一
五 梁时珍接受采访录音光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