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27日,她陪着何先生去东方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后开了处方单,华女士去排队拿药,何先生坐在二楼大厅椅子上等。华女士拿药回来发现何先生已不知去向。华女士赶紧联系医院寻找,随后还到派出所报案,但均没有找到。
去年12月18日,医院锅炉工在地下三层发现一具已风干的尸体,随即报警。警方鉴定,此人正是何先生,尸体未见明显外伤,但因何身亡已无法作出结论。
何先生家人认为,医院对公共场所管理不善,致使何先生误入地下三层设备层,且没得到及时发现导致死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2万余元。
庭上,东方医院的律师辩称,何先生有完全的行为自由,院方无权干涉他的人身自由,也无监护义务。医院地形简单,地下一层处有栅栏门,贴有“患者止步”标志,且安有照明灯。医院的设计、建筑均验收合格,何先生失踪后医院也积极查找,医院不应担责。
对此,死者家属当庭反驳称,栅栏门是事发后才装上的。目前,丰台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宣判。